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黄文培诉黎世武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其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通过何种路径使抵押财产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经笔者分析,在转让的动产已经交付的情况下,一方面确认转让合同有效,一方面意图阻止该财产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不合逻辑。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也许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本意,但这样不利于受让人、有碍财产流通,在比较法上也难觅支持。自立法论而言,应放开对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藉由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来保护抵押权人不受侵害。

  黄文培诉黎世武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黄文培(以下简称黄某)。
  被告:黎世武(以下简称黎某)。
  2012年6月2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属“桂桂平货8399”号船转让给原告,价款150万元,其中由原告支付被告50万元,另100万元价款由原告以代偿被告在西山信用社以该船抵押所借100万元贷款的方式支付。在未付清船款前,该船的船舶证书继续使用被告名字。签订协议后,原告支付被告50万元船款,并于7月份起向西山信用社归还被告上述贷款,尚欠贷款904000元。9月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尽快办理船舶转户手续。同日,原告和被告进行船舶转让交接,被告将该船全部证书资料交付原告,并于广东省东莞市大城码头将船舶交付原告。
  原告主张,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案涉船舶已交付,应属原告所有,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其办理船舶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确认“桂桂平货8399”号船属原告所有,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船舶过户手续。
  另据法院查明,“桂桂平货8399”号船所有权证书记载:该船为钢质多用途船,船籍港贵港,长49.93米,型宽12.50米,型深4米,总吨993吨,建成日期2008年10月23日,所有人系被告,取得所有权日期为2008年10月23日。该船抵押于西山信用社,抵押金额100万元,受偿日期自2012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22日,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登记手续至今未注销。
  【审判】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和被告之间转让的是已设立抵押权的船舶,而又未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该抵押物的证据,且原告未提前代替被告清偿抵押贷款以消灭该船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的规定,该船舶转让的债的行为不发生物权上变动的效力,故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案涉船舶属其所有,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且原告和被告在协议中约定未付清船款前,该船的船舶证书继续使用被告名字,而原告确实没有清偿被告在西山信用社的抵押贷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原告请求责令被告协助办理该船的过户手续,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不予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七条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北海海事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黄某与被告黎某于2012年6月27日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