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全军诉庄好德恶意履行悬赏广告合同要求返还奖金案
本案关注点: 提供人编造、虚构悬赏广告中所要求的线索的,目的即在“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从而骗取奖金,其行为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行为人完成的该行为不符合悬赏广告要求的指定行为。
刘全军诉庄好德恶意履行悬赏广告合同要求返还奖金案
【案情】
原告:刘全军。
被告:庄好德。
原告于2002年5月13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农历2001年5月1日,我母因车祸死亡,驾驶员弃车逃跑。为了寻找肇事者,我在电视台打出字幕广告,承诺有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0元。一天被告找到我称其知道肇事者,在我支付其2000元钱后,被告提供了某村三个人的名字。后经交警部门查明此三人根本无肇事可能。事后我找到被告,被告承认其确实不知道线索,并答应在2002年春节前将2000元归还。到期后经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归还现金2000元。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第二天即将2000元现金归还原告,原告据此向法院申请撤诉。
【审判】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自由处分权,与法律并无相悖处。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于2002年5月14日口头裁定,准予原告刘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案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