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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其尧诬告陷害案

本案关注点: 错告与诬告的主观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属于错误行为;后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以诬陷他人,属于犯罪行为。区分错告与诬告的最基本的标志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

  黄其尧诬告陷害案
  【案情】
  被告人:黄其尧,男,20岁,福建省德化县人,个体金匠,住德化县水口镇昆坂村。1995年12月22日被逮捕。
  1995年9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其尧在经营黄金首饰交易过程中,被一名外省人骗走交易款3400元。黄其尧随即骑车到德化县城关的公共场所寻找作案者。当天10时许,黄在德化县客车站的候车室看到乘客水祥坤(男,55岁,上海市人,德化县总工会海马歌舞厅的电子琴手)像作案者,即坐在该人旁边与之攀谈。谈话中,黄其尧认定此人就是骗走交易款的人,欲向公安派出所报案,又觉得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便拿出自己带在身上的一张自书的记有黄金重量、价格的纸条,趁水祥坤不备之机,塞进水祥坤的行李袋中,而后叫人帮助监视,自己赶到城关公安派出所报案。民警接到报案后,随同黄其尧到车站将水祥坤带回派出所审查,并从水的行李袋中搜出黄其尧塞进的纸条。水祥坤在被审查中,一直说明自己当天上午9时30分以前没有外出,更没有向黄其尧购买首饰。此时在场的黄其尧也发现自己认错了人,此人并非骗财者。但黄为了掩盖自己的过错,即将错就错,仍然指认水祥坤就是诈骗者,导致水祥坤被收容审查三个多月,违心地承认有诈骗行为,交出人民币34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水祥坤当天上午9时30分以前没有离开住宿地,不具有作案时间。最后黄其尧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主动向水祥坤赔礼道歉,退回非法所得3400元,并赔偿水祥坤的损失1000元。
  【审判】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其尧犯诬告陷害罪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其尧对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犯罪有前因,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回赃款,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给他以重新做人的机会。
  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其尧在发现自己认错了人的情况下,不但没有纠正错误,反而将错就错,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致使无辜者遭受关押,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动赔礼道歉,退出非法所得,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于1996年2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其尧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黄其尧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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