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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京兵虚开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具有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的主体资格,但在涉案发票显示的两单位没有货物购销或服务交易的前提下,仍为他人虚假开具发票,无论是否从中赚取佣金,都可以构成虚开发票罪。

  崔京兵虚开发票案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京兵,原北京广力博通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崔京兵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广力博通策划有限公司为收款单位,为他人虚开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3张(票面金额达人民币80.55万元)。2012年3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内环辅路月山日本料理餐馆门前路边,被告人崔京兵向与北京广力博通策划有限公司无任何交易事项的魏山开具虚假交易内容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业发票3张(经鉴定均为真发票),票面金额分别为100500元、405000元、300000元,并约定交易费用为16000元。民警当场起获被告人崔京兵持有的三星手机1部,并在对被告人崔京兵住所进行搜查的过程中起获松下牌打印机1台、公司印章1枚、税控器1台及空白的北京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31张。
  公诉机关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崔京兵明知自己单位与他单位没有实际贸易,仍然为他人虚开发票,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以京朝检刑诉【2012】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年6月6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京兵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单位与他单位没有实际贸易仍然为他人虚开发票,具有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崔京兵任法人的北京广力博通策划有限公司具有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的主体资格,但其在与涉案发票显示的两单位没有货物购销或服务交易的前提下,仍为他人虚假开具发票并从中牟取利益,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应当认定为虚开发票罪。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京兵犯虚开发票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罚金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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