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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峻诉王宝华等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出于保护庄稼的目的而在农田周围喷洒农药的做法已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在农田周围喷洒剧毒农药,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峻诉王宝华违法使用农药致其鹅被毒死和其本人中毒损害赔偿案


  【案情】

  原告:张峻。

  法定代理人:陶辉,系原告之母。

  被告:王宝华。

  被告:昭苏种马场(以下简称种马场)。

  法定代表人:居马洪·霍加,系该场场长。

  昭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宝华系种马场农二队的护青人员。该队农民所养的鹅常进人农田啄食小麦,被告王宝华经多次驱赶无效,遂于2000年8月23日将拌有剧毒农药3911的小麦拱在农田的周围。此后,原告张峻放养的鹅吃了被告拌有3911农药的小麦,先后有20只鹅中毒死亡。原告张竣在捡拾这些死鹅后,出现心慌、乏力、气短的症状,经送昭苏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有机磷农药中毒,住院治疗4天。2000年9月7日原告张峻在校上课时出现昏迷,经送伊犁州友谊医院诊断为继发性癫痫,住院治疗至2000年10月31日出院。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请求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张峻接触农药3911后出现神情异常与农药中毒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地区中级法院遂委托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对原告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该医院经鉴定作出精鉴字[2001]001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结论为:(1)癫痫全身强直性痉挛发作;(2)2000年8月23日的3911农药中毒事件与目前的癫痫发作有相关关系。同年12月23日,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医对原告张峻的伤残进行评定,确认其因农药诱发癫痫,构成了九级伤残。原告张峻前后住院治疗共25天,支出医疗费3132.14元、住宿费120元、交通费1002.80元、鉴定费930元;在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375元、监护人的误工费为381.50元。此外,原告家中的20只鹅因中毒死亡造成经济损失360元。

  另查:被告王宝华所使用的3911剧毒农药是从被告种马场的仓库领取的。

  原告诉称,被告王宝华为被告种马场的护青人员。2000年8月23日,被告王宝华在农田周围撒了拌有农药3911的小麦,因家中的20只鹅误食了该小麦而中毒死亡,我便捡拾该死鹅。在捡拾死鹅后的时间不长,我出现病兆,进而患上癫痫病。经县医院诊断,我的病系有机磷农药中毒所致。后经医学鉴定,我的病为九级伤残。故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营养费和20只鹅被毒死的财产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被告王宝华辩称,我是护青人员,在农田周围撒拌有剧毒农药的谷物,是经被告种马场二队领导同意的,我这么做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不应由我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患癫痫病,并非是因农药中毒引起的,请法院查明该事实。

  被告种马场辩称,我场并未允许护青人员使用农药护青;保管人员为护青人员发农药,是其个人行为,因此我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昭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峻间接接触农药引起中毒事实清楚。被告王宝华在护青工作中违规使用农药,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张峻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昭苏种马场对剧毒农药未加严格管理,对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未能明确界定原告张峻癫痫发作与农药中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难以确认原告患有癫痫病系中毒所致,对其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2001年9月19日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宝华赔偿原告张峻各项损失的80%即5041.15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种马场对被告王宝华承担的赔偿损失责任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峻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峻不服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否定司法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判决由上诉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也是错误的,判决赔偿的数额不公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除了判决被上诉人赔偿各项费用外,还要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769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王宝华辩称,上诉人的监护人知道麦田的周围面有带毒的麦粒而仍将家鹅赶到那里寻食吃,他没有理由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其鹅被毒死和本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后果。

  种马场辩称,被上诉人王宝华将拌有剧毒农药的麦粒撒在麦田的周围,已经通知了附近的人,因此张峻中毒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伊犁州分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王宝华在其看护的农田周围抛撒拌有3911剧毒农药的麦粒,致使上诉人张峻家的20只鹅吃了后中毒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张峻在拾捡死鹅时引起中毒,又造成了其人身损害,被上诉人应对此前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张峻患有癫痫病,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是因农药中毒造成的,因此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种马场对剧毒农药管理不严,对王宝华违法使用农药造成损害有一定的过错,其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2年4月25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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