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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危险驾驶罪

本案关注点: 酒后无证驾驶货车上路,构成危险驾驶罪

宋某危险驾驶罪

案情  
  被告人宋某被控酒后无证驾驶货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宋某被公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宋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酒后无证驾驶轻型封闭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5mg/100ml。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酒后无证驾驶货车上路,被民警当场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读: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在我国,每年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之多。本案中,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驾照被吊销,但仍存侥幸心理,酒后驾驶货车行驶于学校众多、行人密集的府学路附近,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春节将至,亲朋好友欢聚难免饮酒,饮酒务必要适度,酒后绝不可以驾驶机动车辆。毋存侥幸心理,珍爱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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