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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荣诉杨某才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遗产房屋已灭失的,依附于其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灭失,遗产继承人重建房屋所获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是对新建的房屋以及因新建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其他遗产继承人无权请求分割该补偿款。
  
杨某荣诉杨某才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

  原告杨某荣、被告杨某才的父母杨某、代某分别于1963年、1989年去世,遗留农村房屋一套。1990年5月12日,杨某才就该房申请村镇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审批表》载明:地上物权属为杨某才,权属来源为继承,土地用途为住宅。1991年6月,杨某才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证载明:产权人姓名杨某才,建筑面积174平方米,房屋来源为分家。1993年杨某才因该房屋年久失修将其拆除,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重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仍为174平方米,登记在杨某才名下。

  2008年6月,杨某才后建的房屋被拆迁,杨某才获得房屋拆迁和宅基地补偿款8万元。2009年1月,杨某荣从外地返家,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拆迁,便向杨某才提出分割拆迁补偿款的要求。杨某才不同意,杨某荣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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