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杨某荣、被告杨某才的父母杨某、代某分别于1963年、1989年去世,遗留农村房屋一套。1990年5月12日,杨某才就该房申请村镇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审批表》载明:地上物权属为杨某才,权属来源为继承,土地用途为住宅。1991年6月,杨某才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证载明:产权人姓名杨某才,建筑面积174平方米,房屋来源为分家。1993年杨某才因该房屋年久失修将其拆除,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重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仍为174平方米,登记在杨某才名下。
2008年6月,杨某才后建的房屋被拆迁,杨某才获得房屋拆迁和宅基地补偿款8万元。2009年1月,杨某荣从外地返家,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拆迁,便向杨某才提出分割拆迁补偿款的要求。杨某才不同意,杨某荣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