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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达11余万元,其行为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徐某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甬余刑初字第56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汉族,高中文化,余姚市某某电机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因吸毒,于2012年7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余姚市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3)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孝江、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底,被告人徐某某因其合伙经营的余姚市某某机电厂进项抵扣不足,通过电话联系,以支付票面金额7%购票费的形式,向一男子购得开票单位为湛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2988.70元,并支付购票费人民币7800元。经鉴定,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
  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本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向余姚市国税局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电子转账凭证、发票换票证复印件、发票清单、代理记账协议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余姚市国税局移送材料、余姚市某某电机厂工商登记材料、银行查询记录、人口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戒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税务处理决定书、完税证、“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证人胡某某、徐某某、许某某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票面额累计达人民币112988.70元,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行政罚款折抵罚金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周溶溶
  二Ο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岑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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