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本案关注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生产期间,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案情
2013年1月初,戚某在其承包的采石场50亩场地内无证经营碎石加工,经营期间,戚某日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传动皮带无安全防护罩、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等诸多安全隐患。同年1月28日,受害人卞某在对该山场内碎石机进行检修时,不慎摔倒在传动皮带上致其右胳膊被割断,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戚某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案发后,戚某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72万元。
审理
海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判决戚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