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自学盗窃案
本案关注点: 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被派至航空公司从事地面服务装却工作,当班期间窃取机场托运物资,应结合其工作职责、侵犯的犯罪客体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
【案情】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自学。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查明,被告人郭自学系上海航服人才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至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从事地面服务装卸工作,具体职位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东航站坪分部航空货运部装卸工。郭自学在装卸航班货物的过程中,多次趁人不备,私自拆开航班托运的包裹,盗窃其中财物后,藏匿于家中。2017年8月11日,因航空托运的多件货物失窃,西安顺路物流有限公司向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报案。2017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隔离区内抓获郭自学,当日在其居住处查获被盗的三枚1DO牌钻戒、中国黄金200G金条一块、绿松石雕件一个、红色玛瑙貌琳雕件二个及各种质地的手镯、吊坠、宝格丽戒指、皮带等物品,郭自学供述均为其在装卸航班托运货物过程中窃取。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93710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单位。
【审判】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郭自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郭自学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自学不服,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西安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郭自学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