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迅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意大利科玛克股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后,如国际货物买卖纠纷属于公约调整范围的,我国应直接适用公约审理。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方违反习惯做法并导致对方损害的,守约方有权主张救济。从法理及诚实信用角度看,一方违反习惯做法时,守约方具有合理情由的,有权主张退货、赔偿损失、赔付利息。
上海迅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意大利科玛克股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上海迅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W公司)。
被告:意大利科玛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为KMK公司)。
XW公司自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委托案外人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PD公司)与意大利KMK公司在上海签订合同,进口KMK公司产品,XW公司进口最后一批货物时间为2008年2月4日。2006年8月14日、2007年2月14日,KMK公司分别向XW公司出具了内容相同的授权书,载明:“KMK公司在此证明,XW公司已被指定为KMK公司产品授权经销商/代理商,负责洗地吸干机、扫地机、磨光机及真空吸尘器的销售与服务。KMK公司保证,按照授权经销商/代理商的要求,向其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零部件等,以确保顾客充分满意。KMK公司将尽所能,在未来与XW公司扩大合作并建立强有力的长期商业合作。”
2008年1月8日,KMK公司向其产品的中国用户出具说明函,载明:“KMK公司在此证明其指定位于北京凯堡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KB公司)为中国唯一被授权销售地面清洗机、地面清扫机、单擦机和真空吸尘器的经销商。KMK公司保证对经销商的各项要求提供全面的技术协助及配件供应等。”2008年1月21日,KMK公司向其客户上海易初莲花超市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载明:“从2008年1月1日起,KB公司……将成为KMK公司在中国的独家进口商。……XW公司将不再是KMK公司产品的指定进口商。XW公司仍然可以向KB公司购买产品设备和配件……KB公司曾经努力将XW公司纳入销售网络,遗憾的是XW公司对此不感兴趣,这意味着XW公司可能随即开始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
KMK公司发出上述说明函时,XW公司仍有部分进口产品未销售。此外,自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3家公司以XW公司与KMK公司终止了产品代理关系为由,将向XW公司购买的部分产品退回。XW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向KMK公司退货,并主张KMK公司返还货款、赔偿利润损失及仓储费用。
【裁判】
原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原告和被告间的法律关系。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交易流程来看,原告委托PD公司向被告进口货物,买卖合同由PD公司与被告直接签订,原告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被告再以授权书的形式指定原告为产品授权经销商/代理商,故原告和被告间为买卖合同关系。第二,关于本案纠纷应适用的准据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为CISG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本案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意大利,两国均是公约缔约国,故本案应当适用CISG公约。第三,关于被告取消授权的行为。根据CISG公约规定,双方当事人确立的任何习惯性做法,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和被告在2006年至2007年间存在连续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每年出具相应的授权书,双方构成了较为紧密的买卖关系,被告出具授权书的行为可认为是交易中的习惯做法。被告解除授权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在国内销售剩余存货,并导致原告与多家经销商的经销关系终止,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CISG公约的规定。第四、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CISG公约仅规定买方在三种情形下有权主张退货,但公约第7条第(2)项规定,公约未尽问题应依公约一般原则、各国国际私法规则处理。本案被告取消授权的行为,无法通过实际履行、减少价款等救济方式得以弥补,故依据诚信原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接受退货,并返还货款、海关费、关税、报关费等费用。同时,根据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应与守约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预见。本案被告明知原告进口货物是为了在国内转售,应能预见到取消授权的行为将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原告预期利润损失及利息损失。
KMK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为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出具授权书的行为不能改变当事人间法律关系性质。第二,上诉人取消授权的行为导致被上诉人大量库存产品无法继续销售,已售出的产品亦遭退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