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群与范太林申请宣告失踪案
本案关注点: 被申请人自1989年离家出走至今20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妹妹,现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巴民特字第11号
申请人范群。
委托代理人刘静,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范群要求宣告范太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范群于2010年3月10日起诉来院称,其兄范太林于1989年外出后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范太林失踪。
经查:范太林。与申请人范群系兄妹关系。范太林于1989年外出后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5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范太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范太林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范太林自1989年离家出走至今20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范群作为范太林的妹妹,现申请宣告范太林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范太林为失踪人。
二、指定范群为范太林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彭英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