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范群与范太林申请宣告失踪案

本案关注点: 被申请人自1989年离家出走至今20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妹妹,现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

  
范群与范太林申请宣告失踪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巴民特字第11号
  申请人范群。
  委托代理人刘静,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范群要求宣告范太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范群于2010年3月10日起诉来院称,其兄范太林于1989年外出后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范太林失踪。
  经查:范太林。与申请人范群系兄妹关系。范太林于1989年外出后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5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范太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范太林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范太林自1989年离家出走至今20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范群作为范太林的妹妹,现申请宣告范太林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范太林为失踪人。
  二、指定范群为范太林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彭英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秀丽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