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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志国、石良松、唐必财、石双喜盗掘古墓葬案

本案关注点: 被告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罗钦顺墓保护范围内的三尊石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雷志国、石良松、唐必财、石双喜盗掘古墓葬罪

  [案号]
  一审:(2014)泰刑初字第100号
  二审:(2015)吉中刑一终字第0001号
  [案情]
  江西省人民政府于1987年12月28日将泰和县上模乡油洲村明朝时期的罗钦顺墓确定为江西省第三批文物护单位,墓地约占地3亩,墓前有石人石兽等石像,保护范围为原保护围墙外各5米。
  2013年11月,被告人雷志国、石良松、唐必财、石双喜驱车至罗钦顺墓地踩点,预谋窃取该墓地的石狮、石虎等石像,并由石良松联系买家。之后,被告人雷志国与石良松多次电话商议窃取石像事宜。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唐必财、雷志国、石双喜、易孝华、易勇林、刘桂君携带推车、撬棍、锄头等作案工具前往罗钦顺墓地,先用锄头、撬棍将石像底座挖开、撬松,共同动手将该墓地的两尊石虎、一尊石狮盗走。尔后,被告人雷志国、易勇林押车将该三尊石像以1.3万元的价格销售至被告人石良松联系好的广西买家处。经鉴定,该三尊石像作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罗钦顺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共计21万元。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以7名被告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古墓葬是指古代人类将逝者及其生前遗物等按照一定方式放置于特定场所并建造的固定设施,包括坟墓及其附属设施。7名被告人经事先踩点,将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罗钦顺墓地的石狮、石虎盗走,该石狮、石虎经鉴定是罗钦顺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罗钦顺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7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掘古墓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7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7名被告人在本案中均积极实施犯罪,均应认定为主犯,但被告人石双喜、易孝华、易勇林、刘桂君相对作用更小,可认定为作用相对更小的主犯。被告人雷志国有累犯情节,有立功表现、部分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易勇林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雷志国、石良松、唐必财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石双喜、易孝华、刘桂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易勇林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7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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