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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诉刘某良、李某某、刘某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担保书未约定担保金额和具体数额的,属于对保证担保的范围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符某诉刘某良、李某某、刘某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07年8月6日上午8时左右,符某步行经过岳阳市金鹗中路农业银行门前路段时,被刘某良驾驶的二轮摩托撞倒在地,致使符某当场昏迷。当日9点30分符某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入院时情况为“危”,入院当日即被确诊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在全麻下行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2007年8月6日至2008年1月9日,符某在岳阳市二医院住院共计156天,花费医疗费94260.3元。2007年8月16日,122大队作出了刘某良负事故全部责任,符某不负事故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刘某兰(刘某良之妹)与李某某(刘某兰之夫)于2007年8月6日晚在岳阳市二医院符某亲友书写的担保书上签字,担保内容为:担保刘某良在此次交通事故没有结案前不跑;明天下午二点保证送钱到医院。如若有误对方可拿刘某兰、李某某房产证作抵押。次日下午,刘某兰、李某某送交1300元至岳阳市二医院。后经鉴定,符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和十级。符某已发生医疗费94260.3元。事故发生后,刘某良、李某某、刘某兰共计支付符某医药费4500元(含1300元)。李某某有位于岳阳太阳桥建材大市场11栋的房屋一套,该房屋预售许可证号为岳商预(2004)第091号,因房屋的成交金额为375564元。符某因刘某良、李某某、刘某兰不积极赔偿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良赔偿其各项损失20余万元,李某某、刘某兰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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