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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诉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提前放学致接送脱节而从导致幼儿在途中被撞伤,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人以外的补充责任。

  
小雨诉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原告小雨系被告幼儿园一方学生。小雨等路途较远学生的上学、放学均由接送学生的车辆接送,该车将小雨等学生送到家长指定地点,由家长接领,中午放学时间在11时许。正常到达原告家长指定地点时间在11时30分至40分。2009年11月24日上午,幼儿园提前放学,于10时20分,将小雨送到村路口的西边,因小雨家在路东,小雨在通过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车辆撞伤。小雨住院治疗30天,支付医疗费32887.46元,并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原告小雨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法院确认原告损失为99625.46元,并判决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94350元,余额由原告自行负担。现原告以被告在教学管理上存在过失,导致原告损害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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