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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重整案

本案关注点: 重整程序中,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形式实施债转股,并且转增的股票未向原股东增发的,可申请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

重庆钢铁重整案
  案号(2017)渝01破3号
  【案情】
  申请人: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去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
  2017年4月24日,申请人来去源公司以重庆钢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重庆钢铁进行重整。重庆一中院于2017年7月3日裁定受理,并指定重庆钢铁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操作为原则,立足于依托主营业务、优化企业内涵、化解债务危机、提升盈利能力的思路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主要包括:剥离无效低效资产所得收益用于债务清偿;50万元以下债权现金偿付;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清偿剩余未能以现金偿付的普通债权;控股股东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钢集团)全部让渡所持有的重庆钢铁股票用于引入重组方;按照“止血、造血、升级”的脉络分阶段实施的经营方案。
  2017年11月16日、17日,重庆钢铁重整计划草案分别在各表决组上获得高票通过。2017年11月20日,重庆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在管理人监督下,重庆钢铁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全面执行。截至2017年12月28日,重庆钢铁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清偿款项以及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款项及抵债股票(包括为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暂缓确定债权、未申报债权以及存在涉及其他司法程序限制的债权而预留的现金和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重钢集团让渡的股票已划转至重组方重庆长寿钢铁有限公司名下。
  【审判】
  重庆一中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渝0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重庆钢铁重整计划;二、终止重庆钢铁重整程序。
  重庆一中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渝01破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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