篷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诉长岛县海运公司海上采矿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在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海洋环境损害,致使海岸侵蚀、大量土地流失、部分民房倒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赔偿。开发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受害方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责任人的责任。
篷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诉长岛县海运公司海上采矿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1 9 9 6 )鲁经终字第1 9 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岛县海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雨田,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永红,长岛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德重,长岛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蓬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本贵,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青,青岛市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德珉,蓬莱市矿产开发公司经理。
上诉人长岛县海运公司因海上采矿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1 9 9 4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5 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岛县海运公司经理胡雨田及委托代理人苏永红、佟德重,被上诉人蓬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主任李本贵及委托代理人张青、崔德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距原告蓬莱市登州镇西庄村(以下简称西庄村)1.5公里的海域内,有一条与海岸夹角约45°呈东南西北走向的浅滩(以下简称登州浅滩),该浅滩由四人洲、二日洲、潮待洲和新井洲组成。据1974年版海图,浅滩最小水深为1. 1 米,在五米等深线范围内,其平均水深为3. 2 米,面积为3. 9 6平方公里。被告长岛县海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自1986年7 月开始在登州浅滩采砂,1989年9 月1 6 日,取得了当地矿产主管机关批准的为期两年的在登州浅滩采砂的“临时采矿许可证” 。1991年1 月1 0 日,烟台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发布通告,决定自1991年2 月1 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登州浅滩一带海上采砂,但直至1991年5 月2 1 日,被告海运公司才在登州浅滩停止采砂。据查,自1987年至1991年,被告海运公司在登州浅滩采砂总量为969849吨4 同在登州浅滩采砂的单位,还有长岛县鹊嘴海运公司和烟台港修建公司,但其采砂量均低于被告。据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海洋一所)1990年1 1月和1 2月的现场实测,登州浅滩五米等深线以内的面积由1974年的3. 9 6平方公里缩小为0. 5 平方公里,其平均水深也降低了 1. 1米。另外,原告西庄村自7 0年代后至1986年,也组织村民在遭受侵蚀的海岸沙滩上挖砂外卖,沿岸其他村民也有类似的情况,采砂量难以统计,原告承认每年采砂量约为3 0 0 0吨至5 0 0 0吨不等。
8 0年代后期,西庄村以西海岸海水侵蚀现象加剧,许多地段沙滩已不复存在,土地被冲毁,1985年至1993年,原告西庄村沿海土地面积减少了 165. 2 9亩,直接经济损失达343. 6 5万元,为避免使损失继续扩大的护岸工程费用将达561. 2 0万余元。1990年4 月,烟台市政府通过与长岛、蓬莱两县、市政府协商,决定聘请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管区(以下简称烟台管区)对西庄海岸遭受海蚀的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同年8 月,烟台管区进行调查分析,9 月上旬完成了调查报告,即《蓬莱县西庄以西海岸侵蚀的调查研究》(以下简称烟台管区报告)。9 月中旬,烟台市政府邀请了 1 1位海洋方面的专家对该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意见认为,西庄以西一带海岸遭受侵蚀是多年自然演变、暴风浪及人为岸边挖砂所致,登州浅滩存在具有一定的减弱波浪、流和风暴浪袭击海岸的作用,潮待州以西浅滩因距离岸远,作用微小。1990年1 1月1 5 日,蓬莱市政府委托海洋一所对“ 海岸侵蚀的原因,海岸侵蚀发展的可能程度,解决海蚀的主要对策和方法” 进行研究,海洋一所向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申报了该课题,该课题被纳入《山东省1991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经过两年的实地勘察、分析论证,海洋一所于1992年1 2月提出了《蓬莱西庄至栾家口海岸侵蚀原因及治理对策研究》的报告(以下简称海洋一所报告)。该报告认为,西庄至栾家口海岸侵蚀的原因是自然侵蚀、岸边取砂和登州浅滩的破坏,其中登州浅滩挖砂是该段海岸侵蚀加速的主要原因。山东省科委于1993年5 月4 日组织了1 0名专家对该报告进行鉴定,并颁发了(9 3 ) 鲁科成鉴字1 0 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肯定了该报告的结论。
鉴于本案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而且存在两个结论不同的专家报告,原审法院于1994年1 0月1 8 日委托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科学院海洋所)对两份报告的科学性进行鉴定。该所指派了在海洋环境、海洋波浪、海流、海岸工程地质和海洋地质等方面的研究员和副研究员共5 人进行了鉴定,并于1995年5 月1 5 日出具了《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关于蓬莱西庄一带海岸侵蚀加剧原因的鉴定报告》(以下简称科学院海洋所报告)。该报告认为,海洋一所报告“ 实测数据较多,论述与分析较全面” ,“ 有关海岸侵蚀原因分析等篇章论述较为客观” 。该报告还认为,“ 西庄海岸侵蚀加剧的主要原因是登州浅滩的消退,而登州浅滩消退的直接原因是人为在登州浅滩大量挖砂所致”。
原审法院认为,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是我国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威性机构,其指派的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能力,且人员构成合理。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不仅对原、被告双方举证的专家报告及所依据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审查,而且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听取了双方有关专家的陈述意见和辩论意见,因此,其作出的结论审慎认真、客观全面、科学公正,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采纳证据和划分责任的依据。原告西庄村因海蚀加剧造成的损失是自然侵蚀、岸边取砂和登州浅滩消退等多种原因形成的,其由被告海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海运公司只能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西庄村对被告海运公司的诉讼并未超过时效,其权利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判决:一、被告长岛海运公司赔偿原告蓬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因海岸侵蚀造成的土地损失945000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二、被告长岛海运公司补偿原告蓬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1559800元,作为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护岸费用。案件受理费6 4 0 1 0元和鉴定费1 50 00元,由西庄村承担57282. 2 5元,长岛海运公司承担21727. 7 5元。
原审判决后, 诉人海运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依据的鉴定报告没有经过事实验证,缺乏客观性;鉴定报告对诸多因素如建港、海上养殖,挖砂数量对登州浅滩的影响,挖砂开始时间等未考虑,缺乏科学性》,鉴定报告是个别人的意见,不能代表科学院海洋所,缺乏可靠性,并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要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西庄村辩称:原审判决依据的鉴定结论科学公允,判决合法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登州浅滩的自然变化情况、海岸侵蚀加剧的状况及造成的损失,上诉人海运公司在登州浅滩采砂的时间、数量和被上诉人西庄村组织村民挖砂的数量,烟台管区、海洋一所调查报告的内容及科学院海洋所的鉴定结论内容均与原审相同,以上事实均有有关部门出具的资料、证明、调查报告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证,并巳经过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是我国海洋研究的权威性机构,其受原审法院委托对烟台管区和海洋一所两份调查报告的科学性进行的鉴定无论从程序上、形式上都是合法的,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划分责任的依据。上诉人海运公司提出该鉴定是个别人的意见,不能代表科学院海洋所的主张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海运公司以鉴定内容不全面,没有经过实践检验,学术界认识不一致为由对科学院海洋所鉴定报告的科学性持怀疑态度的理由不充分,其要求重新委托鉴定的申请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10元由上诉人长岛县海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冀怀民
代理审判员孙丹一
代理审判员赵童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肖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