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驾驶轿车行驶途中,因躲避车辆驶出公路右侧,造成车辆严重损毁、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时副驾驶座上的安全气囊及时爆开弹出,人员受轻微伤,但驾驶员座位上的安全气囊没有及时爆开弹出,导致杨某当场昏迷,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结论为杨某外伤严重面瘫构成5级伤残。杨某认为其损伤系因该车安全气囊质量不合格所致,经与车辆销售公司协商无果,杨某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公司赔偿损失1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安全气囊和副驾驶安全气囊在车辆受到碰撞后未能同时爆开弹出,仅副驾驶安全气囊爆开弹出,而驾驶员安全气囊未爆开弹出的事实,证明涉案车辆存在驾驶员安全气囊受到一定程度的碰撞未能爆开的缺陷,涉案车辆存在的缺陷与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后果存在民事上的因果关系。由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酌定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