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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刘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

本案关注点: 外国法院判决在未获我国法院承认的情况下,不具有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得在我国的相关诉讼中直接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份正式的书面材料,其可以作为证据,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和财产状况发挥一定的证明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进行严格审查、认证。

  秦某某与刘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
  【案号】一审:(2009)海民初字第27700号二审:(2011)一中民终字第5688号
  重审后一审:(2011)海民初字第17364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秦某某与刘某某于1986年7月8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5月30日生育一女。1998年,秦某某赴美留学,刘某某及女儿跟随出国。2006年6月,秦某某向美国加州洛杉矶地区高级法院对刘某某提起离婚诉讼。2007年,秦某某回国工作。2009年3月19日,美国加州洛杉矶地区高级法院对秦某某缺席审理,判决:1.法院于2007年6月开庭作出第一次裁定,裁定秦某某每月支付1900美元给刘某某,法院进一步审定秦某某拖欠刘某某38000美元,外加10%利息;2.秦某某从提交本申请开始,在银行的取款行为已被冻结,然而,秦某某从MetLife银行四个账户中提款,应向刘某某支付14493.21美元,外加10%利息;3.秦某某在CalNational银行第7553号账户中有4483.85美元,法院裁定判给刘某某1/2,即2241.92美元;4.秦某某在CalNational银行第9922号账户开立一张存单,并于2006年10月2日提取4091.73美元,法院裁定秦某某付给刘某某一半的数额,即2045.87美元;5.账号为8782的一份金额1638.76美元的存单,已由秦某某在提交申请后提走,法院裁决秦某某付给刘某某一半即819.38美元;6.秦某某在CitiBank第0716号账户中有5019.42美元共同资金,法院裁决秦某某付给刘某某一半即2509.71美元;7.法院裁决秦某某在美国工作单位的任何退休金或养老金被视为共同财产,秦某某付给刘某某一半;8.金额为8174.4美元和114.28美元的车损保险费,秦某某付给刘某某一半4144.34美元;9.秦某某的一份万能年金保险,法院审定该保单按现金价值视为共同财产,全部金额应支付给刘某某,其中一半应抵销给按照判决规定所欠刘某某的金额;10.秦某某的一份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为共同财产,判给刘某某,如刘某某选择将其兑现,则该金额的一半应当适用于秦某某所欠的判决;11.秦某某的退休账户最后的金额为9014.33美元,被认为是共有财产,刘某某获得50%的权益,利息也作为共同财产;12.秦某某开立了一个投资账户,用于扣押入息令;13.出于平等考虑,秦某某4873号年金保单判决给刘某某;14.秦某某两个离退休计划账户金额合计3189.01美元,判决全部给予刘某某,以便对存款证和其他无余额账户进行补偿;15.在美国任何经济单位和所有银行,凡秦某某名下的任何及全部款项都判给刘某某;16.秦某某名下如下共同财产判决给刘某某作为补偿:温哥华VanCity银行xxx号账户、SharedGrowth账户金额500美元和DT账户金额1000美元;17.秦某某在递交法院的资金财产登记文件上所登记的其在美国的资金财产都不足一半,其登记的财产数额远远不够;18.法院没有裁决给刘某某7000美元,其为刘某某借给第三方的资金,因为第三方在中国;19.判决秦某某支付给刘某某4620美元和284.55美元律师费及其他支出;20.刘某某要求修改离婚,要求合法分居是理所当然的,法院下令修改;21.法院准予秦某某和刘某某双方合法分居,判决还包括对其所有财产的权利判决,法院责令刘某某整理准备此判决文件;22.刘某某身体残疾,无法工作,而秦某某具备足够的营销技能,年收入能够达到6万美元;23.法院判令秦某某继续支付以前配偶每月1900美元,支付任期为3年,3年后应再审查,秦某某已拖欠的38000美元,还要按每年10%的利息支付给刘某某。
  该判决作出后,秦某某与刘某某均未申请中国法院承认或执行该判决。同年,秦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某,要求离婚,并提交了经翻译和认证的该美国法院离婚判决。
  【审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某与刘某某在出国期间互相猜忌、指责、争吵,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美国法院的民事判决虽然不被我国法院承认,但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书内容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可作为离婚后财产分割时的参考。据此,判决:一、准予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二、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刘某某人民币30万元。
  宣判后,秦某某与刘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秦某某上诉称同意一审判决的离婚部分,但不同意将美国法院判决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参考证据,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双方对美国法院判决“均无异议”的不实之词,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补偿、赔偿。刘某某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离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未查明美国法院的判决文书是否已经生效,也未明确美国判决书中涉及的财产依照中国法律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仅涉及美国法院判决书中列明的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并没有对位于中国境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查明。在上述事实没有查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就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30万元人民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故作出裁定: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本案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发回后,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对双方实际共同财产状况进行了重新审查,最终判决认为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特别是在出国期间,互相猜忌、指责、争吵,导致秦某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长期分居,应当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对刘某某以美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为依据提出的财产请求,因该判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故刘某某以此为据,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准予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二、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刘某某人民币56万元;三、驳回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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