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美嘉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观音山支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制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但这一制度的适用与合法受偿的个别债权人利益存在冲突,司法应平衡整体利益与个别利益,对于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出于善意的,不应撤销,方能彰显企业破产法对不同权益公平保护的价值取向。
南通美嘉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观音山支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
【案情】
原告:南通美嘉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观音山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
管理人诉称,2007年11月13日,南通美嘉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利公司)向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借款200万元,还款期为2008年5月12日。2008年3月,被告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以美嘉利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扣取美嘉利公司开设在其银行的账户存款147812元。2008年7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美嘉利公司的破产案。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诉请撤销被告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扣划美嘉利公司147812元存款的行为,并将该款返还给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辩称,因美嘉利公司欠贷款利息多日未还,且发现该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已影响到其债权实现,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其宣布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自行扣划美嘉利公司账户的存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其扣款时并不知道美嘉利公司将要破产,也不存在恶意串通,因而主观上是善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应理解为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而本案系债权人主动扣划债务人存款,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扣款行为是合法正当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与美嘉利公司约定,当出现美嘉利公司不按期偿还借款利息及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时,被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自提前收回借款的通知到达美嘉利公司之日起,合同项下的借款视为到期。本案借款提前到期的条件已经成就,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和直接扣划美嘉利账户存款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原告主张撤销美嘉利公司对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个别清偿行为的主张能否成立,关键取决于撤销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应具备哪些法律条件。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款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个别清偿行为行使破产撤销权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二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是受偿债权人在主观上应当明知债务人已出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本案中,被告江苏银行观音山支行扣款受偿行为确实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当时美嘉利公司也可能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但该情形是否为被告所知悉,原告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之所以规定需债务人出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显然是为了赋予获得受偿的债权人以善意抗辩权,即只有当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出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而仍然为个别受偿时,人民法院才能依管理人的申请对之予以撤销。因为对到期债务的清偿毕竟是债务人的法定义务,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目的也仅仅是限制债务人的不当清偿行为,以保护其整体债权人的利益。倘若对善意受偿的到期债务均可依破产管理人的请求予以撤销,将使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定期间内的所有交易行为效力都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这将大大损害交易安全,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符合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之立法本意。尽管美嘉利公司已经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形,但不等于出现了破产原因。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恶意的情况下,被告依照合同约定自行扣划债务人账户存款抵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善意的合法行为。据此,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当然,被告提出的对非债务人的主动清偿行为不得撤销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无论是债务人主动清偿,还是债权人自行扣款抵偿,乃至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强制执行获得的清偿,只要审查实施清偿行为是否发生在破产临界期内、债务人是否出现了破产事由以及债权人是否明知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这三个条件,一旦破产管理人依法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所以不能获得支持,正是由于法律条件上的欠缺。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