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孝乃大义,耄耋老母已是身患绝症、垂危暮年,所剩时间无几。对六位子女来说,让她安详地走完最后一程,让她临终前看到子女的和睦、亲善,即为大孝。”听着法官在判决后附带的法官寄语,张氏姐弟在身患癌症的老母的病榻下落下了眼泪。
丰台法院在审理一起房产纠纷时,由于老母亲的态度对庭审结果有较大影响,故原被告姐弟六人对老母亲展开激烈争夺,而老母亲身患绝症,已经不起折腾。无论老母亲的态度有利于哪方,简单地判决房产归属原告或者被告,都不利于子女与老母亲之间以及子女之间以及的和睦、和谐。丰台法院法官一段饱含温情的法官寄语,用道德的巨大力量弥补了法律在简单介入家事纠纷时的苍白无力,最终解决一家人纠纷同时,也让他们重拾亲情。
本案系一起家人之间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张氏兄弟起诉称,父母共有六个子女,有私房九间,其中北房六间在翻修时,他们兄弟二人分别负担了木料、水泥、沙石、劳务和部分工资,且之后一直居住该房,故父母于2002年立字据将六分北房分别给予他二人三间,立字据时父母和姐弟六人都在场,也同意该处分方案,并签字确认。但是父亲过世后,除大姐外,其余姐妹三人对北房六间的归属提出异议,为避免日后的矛盾,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北房六间分别归他兄弟二人所有。
张氏姐妹三人在庭审中称,诉争房屋现仍在父亲名下,不属于兄弟二人。在房产归属字据上签字时,正给刚刚过世的父亲扫墓,由于极其悲痛没有仔细看字据上的内容。字据上,父亲仅有盖章,没有签字,按照父亲生前的习惯,该类文书应当是签字而不是盖章。所以不同意张氏兄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亲属之间应妥善处理家庭财产的分配,恪守承诺,维护家庭和睦。张氏兄弟参与了六间北房的翻建,和父母共同拥有房屋的财产权利。根据房屋归属字据记载,父母将房屋赠与兄弟二人,其他姐妹四人也签字同意,且张氏兄弟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母亲现也认可赠与行为,故该赠与行为有效。法院对姐妹三人对赠与协议及签章真实性的质疑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北方六间分别由张氏兄弟二人各有三间。
本案宣判后,一家人尚未表示上诉。
作者:李辰 责任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