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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本案关注点: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但试用期却约定了三个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不得超过两个月的规定,超过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期限部分,应当无效,此外还应当对超过两个月期限部分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章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

    深圳某公司与应届大学毕业生章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从2008年6月1日~2008年8月31日。2008年8月15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章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将考核结果通知章某。章某对其考核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对相关的事实也予以认可。在此种情况下,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章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时,章某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合法,公司无权辞退他,双方协商未果,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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