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深圳某公司与应届大学毕业生章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从2008年6月1日~2008年8月31日。2008年8月15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章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将考核结果通知章某。章某对其考核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对相关的事实也予以认可。在此种情况下,公司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章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时,章某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合法,公司无权辞退他,双方协商未果,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