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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赵某金融借款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向银行借款到期后拒不偿还,且企图通过更换电话逃避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且银行多次催收,所以尚在诉讼时效内,判令行为人限期支付欠款。

某银行诉赵某金融借款纠纷案

  诚信是做人的根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近日,朔州市朔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赵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

  2007年,被告赵某因购买饲料所需向原告某银行处借款7.5万元,借款时间为2007年1月10日至2007年12月10日,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约还息,执行利率7.3400%,逾期利率7.49822%。但赵某借款后,一直未予归还本金及利息。从2009年7月31日到2011年6月30日期间,银行分6次以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向赵某主张权利,赵某予以签字签收。之后,银行多次向赵某送达催收通知书,赵某不但躲避签收,还故意更换电话号码,以致银行无法联系。故银行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赵某归还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凭证及多次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赵某以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抗辩,否认从2011年6月30日以后银行向其主张权利。银行提供催收短信和通知书,被告以未收到为由,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抗辩事实及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应延长至其向法院诉讼之时,原告的请求权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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