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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根据《反垄断法》第2条、第6条的规定,在”相关市场“中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并存在滥用行为,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基本要件。在本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对垄断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特别规定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对”相关市场“的存在、被告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及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故其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

问题提示:垄断纠纷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
【要点提示】
根据《反垄断法》第2条、第6条的规定,在”相关市场“中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并存在滥用行为,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基本要件。在本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对垄断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特别规定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对”相关市场“的存在、被告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及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故其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初字第845号(2009年12月8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2010年7月9日)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唐山人人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百度公司)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从事医药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从2008年3月起,原告开始对被告经营的百度搜索进行竞价排名的投入。2008年5月,原告由于公司自身经营需要开始减少投入额。2008年7月10日,原告发现自己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mvw.qmyyw.com)的日访问量骤减,以该日为分界点的前后两个月的访问量也出现大幅降低。2008年9月25日,原告通过对谷歌搜索和百度搜索收录情况进行查询后发现,谷歌搜索对全民医药网(www.qmyyw.com)的收录为6690页,而百度搜索仅收录了4页,且百度搜索收录这4页的原因还是由于原告参与了百度搜索的竞价排名以上证据充分证明,由于原告于同一时期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www.qmyyw.com)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根据业界的相关报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19条的规定,百度搜索已经具有了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被告利用这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综上,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2)解除对全民医药网(www.qmyyw.com)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后原告又向法院提交对于起诉意见的补充说明称,由于原告现已将全民医药网的域名变更为(www.qmyy.com),原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对原域名(www.qmyyw.com)的屏蔽已无实际意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除对新域名(www.qmyy.com)的屏蔽。
被告北京百度公司辩称:首先,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www.qmyyw.com)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W是原吿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此外,原告所提供的关于被告市场占有率的证据均仅仅涉及短暂的时间段,市场份额或者市场占有率也不能作为评判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最后,关于原告在起诉意见中所提到的两个域名。域名一(即www.qmvyw.)是由于存在大量”垃圾外链“而被被告减少了收录,域名二(即www.qmyv.com)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是没有内容的。搜索引擎对于没有内容的网站是不会进行收录的。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实际经营的全民医药网曾先后使用过两个域名,即域名一(www.qmyyw.com),该域名在2008年10月6日被原告停用,并于同日启用新域名即域名二(www.qmyy.com),该域名在启用前的两年内并没有内容。
2008年3月3日,原告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开始参与百度搜索的竞价排名。2008年5月,原告因公司自身经营需要,开始降低竞价排名的投入,至2008年7月,投入额降至最低。被告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
2008年9月25日,原告通过公证程序对51.La网站(www.51.La)页面显示情况进行了实时打印。从该网站中流量信息栏目中的内容可见,全民医药网(www.qmyyw.com)在2008年7月9日的访问量为2666IP,浏览量为10331PV.2008年7月10日,全民医药网(www.qmyyw.com)的访问量为701IP,浏览量为6322PV.2008年7月11日的访问量为626IP,浏览量为6210PV.从2008年6月10日到2008年7月9日的访问量为88095IP,浏览量为251684PV.从2008年7月10日到2008年8月9日的访问量为18340IP,浏览量为123905PV.
2008年9月25日,原告通过公证程序对谷歌(Google)搜索对于全民医药网(www.qmyyw.的搜索结果进行了实时打印,从打印情况可见,在搜索关键同部分输入”site:qmyyw.com“后,共有6690项自然排名部分的搜索结果符合査询要求。同日,原告通过公证程序在百度搜索网站(www.baidu.com)的搜索关键词部分输入”site:qmyyw.com“后,共有4项自然排名部分的搜索结果符合查询要求。
原告认为,根据其向法庭提交的《中国证券报》2008年9月17日第四版中有题为《百度坐拥中国搜索市场近2/3份额》的文章的内容(该文指出:”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昨日(2008年9月16日)发布的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调查结果显示,百度以65.8%的市场份额遥遥领先……正望咨询公司自2007年度的调查开始,采用任意一天内该搜索引擎使用的人次数占所有搜索引擎所使用的人次数的比例来定义该搜索引擎的市场份额。正望咨询公司表示,此次调查于2008年8月份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査(CATI)方式进行,共完成有效样本4150个……涵盖Γ中国东、中、西部总计18个主要城市,对经济区域和网民人口数均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及2008年10月23日在百度搜索网站(www.baidu.com)的”公司新闻“栏目下名为《百度Q3客户数欲破20万大关付费搜索增长稳健》一文中的内容(该文指出:”根据第三方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搜索引擎广告整体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7.3亿元人民币,而2008年搜索引擎广告市场规模将比2007年增长80%以上。……在分析师看来,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已经在搜索引擎市场稳稳占据70%以上市场份额,并且是全国所有互联网站中单一品牌用户到达率最高的公司,这让客户在百度平台上的推广近乎扩大到‘中国全体网民'''',因而也是百度付费搜索业务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北京百度公司已经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二分之一以上的份额,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此,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原告的全民医药网(www.qmyyw.com)进行屏蔽的行为,应当为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承认在原告所诉争的时间内,确曾在Α然排名部分勤全民医药网(www.qmyyw.com)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但被告同时指出,根据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在百度搜索网站(www.baidu.com)”网页搜索帮助-站长FAQ“栏目下,已经对什么是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垃圾外链“一且被百度搜索弓I擎识别后可能受到的处罚等内容向社会公众进行了明确的告知。而根据被告通过公证程序对20个网络地址下的内容进行的查询显示,网络中确实存在大量指向全民医药网(www.qmyyw.com)的”垃圾外链“,原告对于t述事实也没有异议。被告正是基于全民医药网(www.qmyyw.com)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才对其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反作弊措施。因此,被告的行为是正当的。
【审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相反,被告已经通过证据证明其对全民医药网(www.qmyyw.com)实施的减少收录数量的措施系对其存在大量”垃圾外链“行为的处罚,被告的行为具有正_性。原告所诉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解除对域名一(www.qmyyw.com)屏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域名二(www.qmyy.com)由原告于2008年10月6日启用,原告确认在此之前该域名并未指向任何网站,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对域名二所指向的网站也采取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措施。因此,原告针对域名二所提的诉讼请求并无可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唐山人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唐山人人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唐山人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北京百度公司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北京百度公司屏蔽全民医药网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系暗示交易相对人强制与之进行交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唐山人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唐山人人公司提出北京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北京百度公司实施涉案屏蔽行为具有正当性的,故唐山人人公司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合议庭成员:姜颖 佟姝 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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