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杨少勇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数额达2000万人民币,其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成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杨少勇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金刑初字第794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少勇。因涉嫌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09年7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5月21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史挥龙、张纪伟,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少勇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少勇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二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少勇及其辩护人史挥龙、张纪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21日、2008年2月19日,王××分两次与河南新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王××共借给新易公司2000万元,期限一年。被告人杨少勇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以下简称建文支行)行长,违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十项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分别在上述两个时间以建行建文支行的名义为上述借款出具还款保函。上述借款到期后,新易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王××起诉建文支行,要求建文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建文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年7月4日,被告人杨少勇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少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提请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进行惩处。
  被告人杨少勇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1日、2008年2月19日,王××分两次与河南新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王××共借给新易公司2000万元,期限一年。被告人杨少勇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建文支行)行长,违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十项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分别在上述两个时间以建行建文支行的名义为上述借款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还款保函。上述借款到期后至侦查机关立案,新易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09年7月4日,被告人杨少勇到公安机关投案。现新易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借款协议、还款保函证明,2008年1月21日、2月19日,黄××向王××共借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由建行建文支行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还款保函。
  2.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黄××向王××借款的两份还款保函上加盖的建行建文支行的公章确系建行建文支行的公章。
  3.杨少勇任职情况证明,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杨少勇任建行建文支行行长。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证明,杨少勇未按规定,私自为他人出具还款保函。
  5.到案经过证明,2009年7月3日,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侯长有报案称建行建文支行行长杨少勇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犯罪,2009年7月4日,杨少勇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事实。
  6.证人王××证言证明,2008年1、2月份,河南新易科技有限公司的黄××分两次共向其借款2000万元,由时任建行建文支行行长的杨少勇为黄××出具还款保函。欠款至今未还。证人黄××、张××证言与证人王××证言相一致。且有河南新易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在卷为证。
  7.被告人杨少勇供述,其在担任建行建文支行行长期间,大概是在2008年1月21日,河南新易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与王××找到其,让其为黄××向王××借款1000万元出具还款保函,其看到黄××拿的一份空白还款保函后便在行长签字处签上了名字,并加盖建行建文支行的公章。在2008年2月份的一天,黄××又找到其,让其再为黄××向王××借款1000万元进行担保,其以同样的方式又出具了一份还款保函。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少勇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少勇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杨少勇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保函是指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客户承担责任的担保函件,而被告人杨少勇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违反规定,而为他人出具由银行负连带还款责任的还款保函属于金融票证,且开具金融票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故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杨少勇违规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杨少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少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少勇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真真
  审判员张鹏鹏
  审判员贾伟娜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留涛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