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诉某邮政支行劳动争议案
本案关注点:邮政局通过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招收邮政代办员从事邮政业务的情况下,邮局与邮政代办人员是委托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程某诉某邮政支行劳动争议案
1995年10月,市民陈某被原江苏徐州邮电局招收为邮政储蓄员,1998年邮政、电信分家后被分到某邮政支局作邮政储蓄员。2004年元月1日和2005年2月19日,陈某与邮政支局签订了委托代办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协议性质:邮政业务委代办是邮政企业委托有关单位的个人代办邮政业务,属于委托合同。邮政企业与代办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2)协议期限为1年。(3)代办业务的方式为承包代办。(4)代办项目和范围为甲方经营的所有储蓄业务。(5)代办手续标准按计件酬金及代办事员协议标准执行。协议签订后,陈某自2004年1月至同年3月底期间从事邮政储蓄业务,自2004年4月起从事汇兑业务,期间邮政支局发给了陈某相应酬金。2005年8月9日陈某经手的数张空白汇兑恁证丢失,同年9月邮政支局通知陈某与其解除委托办关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未果,陈某将邮政支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邮政支局为其补缴养老金,被发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