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诗岁诉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可安排员工停工放假,但在此停工放假期间,单位应支付员工工资。
林诗岁诉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林诗岁与腾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林诗岁每月工资不低于750元;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腾龙公司若有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林诗岁利益等情形,林诗岁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后腾龙公司经工会协商,并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报备,发出《员工放假通知》。《员工放假通知》中指出,因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将安排部分员工放假,后续安排将及时通知员工。
接到通知后,林诗岁向仲裁委(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作出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驳回林诗岁提出的所有请求的裁决。林诗岁不服,再次提起申诉,仲裁委经审理作出劳动仲裁裁决:林诗岁与腾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腾龙公司应为林诗岁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腾龙公司应支付林诗岁停工工资;驳回林诗岁的其他请求。
林诗岁以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劳动合同》,腾龙公司应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返还其停工津贴,并支付停工工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林诗岁与腾龙公司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6月18日起解除。腾龙公司应为林诗岁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腾龙公司返还林诗岁2009年4月停工津贴、2009年5月停工津贴、2009年6月停工津贴;驳回林诗岁的其他诉讼请求。
林诗岁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遗漏其正常上班期间的正常收入,其正常收入实际为4600元以上;腾龙公司在原审期间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腾龙公司及其工会向厦门市人民政府递交过《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减产报告》;2009年2月10日,即其放假之日起,腾龙公司每月按停工津贴750元向其支付工资。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腾龙公司为应对金融危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安排部分员工放假,并经企业工会协商后向有关部门报备,腾龙公司这一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林诗岁与腾龙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后,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腾龙公司应为林诗岁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林诗岁单方提出的,故用人单位腾龙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因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腾龙公司安排林诗岁放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腾龙公司在林诗岁停工放假期间应按法定标准向林诗岁支付工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原劳动部1996年《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条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