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六:骆某某、骆立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开设境外手机淫秽色情网站,传播淫秽色情图片及小说以赚取广告费用,该行为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六:骆某某、骆立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骆某某。
被告人骆立顶。
2008年6、7月,被告人骆某某、骆立顶商量开设境外手机WAP淫秽色情网站。2008年8月起,骆某某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其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1000多张色情图片中的700张上传到开设的网站,并通过视频连接将两部色情电影上传到网站后台。骆立顶也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其通过UBB码将900多张从互联网上找到的淫秽色情图片及小说上传到开设的网站。二被告人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共赚取广告费二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骆立顶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开设境外淫秽色情网站进行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骆立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