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诉黄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法院一般综合案情,对争议条款作出最通常意义的解释。
崔某诉黄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再现】
2010年3月15日,原告崔某与被告黄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取得承包经营权的780亩土地出租给原告种植。租赁期限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30日止,租金每亩人民币700元,另附加条款“小麦地可以种就不退钱,如不可以种就退300元一亩”。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人民币50万元,后被告已退还原告4万元,现双方为如何理解附加条款产生争议,原告主张系争土地有450亩未能种植小麦,为此诉请被告应返还原告多收租赁费人民币4.9万元。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黄某于2011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崔某租赁费人民币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