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诉好吃来饭店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本案关注点: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病假工资。
小刘自2007年7月1日烹饪技校毕业后,于2007年7月15日在一家名为“好吃来饭店”(饭店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厨师。由于饭店较为正规,在上海当地小有名气,饭店老板给其员工都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2010年3月3日,小刘突患重病被送往当地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一直到了2010年3月17日,住院15天的小刘病情已经稳定,遂被家人接回家中休养了2个月至2010年5月16日。这期间花费的15天住院的医疗费用已经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小刘就医的这家定点医院结算完毕。当小刘5月17日回饭店上班向老板索要病假工资(疾病津贴)时,老板却以小刘没上班没有进行劳动不需要给付工资为由而拒绝了小刘的要求。双方于是发生了争议。
小刘患病住院治疗,在医疗期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住院15天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需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结算的部分已经和小刘就医的这家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和支付了,此无异议。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应否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期间的病假工资的问题。饭店老板拒绝支付小刘病假工资的理由是小刘没上班没有进行劳动就没有给其创造利润,因此不需要给付其工资。但是,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首先,劳动者需要以工资来维系自身及家人的基本生活,拿不到工资则意味着生活将会滑坡直至出现危机。由于劳动力具有再生产的特点,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期间是进行劳动力的休养,为进行劳动力的再生产做准备工作。如果不能保证这个准备期间的病假工资(疾病津贴)给付,小则会影响劳动者及家人的生活问题,大则将引发社会动荡问题。其次,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津贴)也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日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小刘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饭店的工作年限,其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在这期间的病假工资必须由用人单位予以支付。由于小刘在上海工作,按照2004年11月1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因此好吃来饭店需要按照小刘工资70%的比例支付给其病假工资(疾病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