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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董某诉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某、董某诉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理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而原告王某、董某和被告赵某却因自行车过路挡道,双方一言不合引发了一场争执。

  2015年8月26日18时许,原告王某、董某因被告赵某的自行车挡道引发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经周围邻居劝解后双方前往派出所解决纠纷。经派出所调解后,董某前往沈某处辱骂,进而引发王某、董某、沈某、赵某相互厮打,原告、被告均受伤,原告王某、董某因伤住院花费医疗费几干元钱,并经新疆众鑫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某、董某一纸诉状将邻居沈某、赵某告上了法院,法院立案后沈某、赵某反诉王某、董某,法院依法合并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双方琐事发生纠纷并引发互相殴打致伤,由于双方的不冷静行为造成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并引发互相厮打,对双方的殴打行为,公安局分别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原被告双方对损害结果均有过错,原告王某、董某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被告沈某、赵某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沈某、赵某的医疗费、误工费原告王某、董某也应在责任范围内赔偿。

  法官提醒大家:退一步海阔天空,在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处理,寻找合理合法的解决措施,切勿意气用事,造成无法挽回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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