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本案关注点:为11名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进出境证件的,应依法认定为重大案件,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情节严重的规定施以刑罚。
张忠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案情】
被告人:张忠,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上海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民警,暂住上海市天潼路727弄51号。1999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8年上半年至1998年底,被告人张忠,因受女朋友邹珺(另案处理)的请托,先后受理及托他人受理由刘庆(另案处理)所送的代他人申办出国护照的材料,使多人凭虚假材料,骗得了出国护照,刘、邹亦从中牟取利益。1999年初,张忠发现刘庆送的材料有假,怀疑刘系从事护照生意的“黄牛”后,对从中得益的邹珺讲:“这样下去要出事的,领导强调‘黄牛’送来的材料是不好受理的。”由于邹珺继续要张忠从中帮忙,张忠于1999年4月至5月间,仍违反申请护照应由申请人送交材料并接受询问的规定,先后受理刘庆等人为童蓓、尹素娣、左小芬、张凤娟、顾金林、张秋雯、金志德、赵骏杰、杨妹画、陈燕、汤建平等不符合申办出国护照条件的人员所送的虚假材料,为上述11人办得出国护照。经鉴定,上述材料分别由刘庆、费月祥参与伪造。
案发后,张忠向其单位的纪委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审判】
2000年4月20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忠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忠辩称,他受理11份材料时并不知申请人是否偷渡,也不知其中有假材料,仅知道刘庆可能是“黄牛”。其辩护人提出,认定张忠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忠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为多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忠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张忠关于自己并不知申请人是偷越国(边)境人员和所送材料有假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意见,该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明,被告人张忠在明知刘庆是办出入境护照的“黄牛”,在为不具备出境条件的人办理护照的申请,其中材料有假的情况下,仍然违反申请护照的有关规定,受理申请材料,使童蓓等11人骗得出国护照。作为多年从事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张忠应当知道如何验证,应当知道刘庆送的材料可能含有虚假内容,应当知道这些申请人办理护照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出境,但他却仍继续为童蓓等11人办理有关手续,说明张忠是明知故犯,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案发后,张忠能向单位纪委交代犯罪事实,庭审中虽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这一问题避重就轻,但最后还是做了有罪供述,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忠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忠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出入;其辩护人认为,原判定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一审相同。该院针对张忠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了如下评判:
张忠上诉辩称:其并不明知刘庆送交的11份材料的申请人企图偷越国(边)境;受理科并未组织学习识别“黄牛”的方法,其只是推测刘庆是“黄牛冶,也未发现刘庆送来的材料有假。张的辩护人认为,没有一份证据证明张忠明知申请人是偷越国(边)境人员仍为他们办理证件。且接受申请材料并不就是“办理”,受理科的职责只是对申请人送交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且无明文规定申请人必须到场接受询问,张忠无法辩认刘庆送交的11份材料的真伪。经查,被告人张忠到案后曾供述:“我发现刘庆送的材料中有假,认为刘庆是在骗取护照”;“材料中的邀请信和身份证明显然有假,让人一看就知道是假的”;“邹珺讲刘庆给她钱,送材料又多,申请人本人没有来,送的人员又是固定的,凭我的工作经验,我知道刘庆是‘黄牛’,从事护照生意”;“就是没有境外关系的人,没有境外邀请信不符合申办护照条件的人,找到‘黄牛’,由‘黄牛’帮申请人找境外的邀请信或伪造境外的邀请信,达到骗取护照的目的,然后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冶;“这种邀请信对申请人来讲是不真实的,因为申请人与邀请人是不认识的”;“根据规定及科领导重申,都是不允许受理‘黄牛’送来的申请材料”;“我想,既然邹珺收了刘庆的钱,邹珺又没有其他的收入,所以我也就继续受理刘庆派人送来的材料了。”证人邹珺、刘庆、倪春耀等的证词也印证了张忠的供述。另查,《受理科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本市居民申请因私出国,须回答有关询问……。”虽张忠辩称不知有这一明文规定,但其在供述中也承认:“由科长在全科会议上要求过。”证人倪春耀、徐晔证实,受理科在平时的工作、学习中,经常谈到“黄牛”现象,并通过具体案例学习防范“黄牛”现象。受理科的岗位职责要求受理出国申请表的民警,必须对申请材料原件的真伪予以鉴别,受理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必须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由此可见,受理就是对送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而进行实质审查是办理护照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办理”包含了受理。综上,张忠对刘庆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不但发现有假材料,而且未按规定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在申请人不到场接受询问的情况下继续受理刘庆送交的11份虚假材料,致使11人骗得了出国护照。因此,张忠对由刘庆代为送交材料的申请人企图偷越国(边)境应当是明知的,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询问申请人等多种方法对送审材料鉴别真伪。故张忠关于认定事实有出入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定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忠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为多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一审庭审中,张忠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这一问题,虽避重就轻,但最后还是作了有罪供述,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张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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