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储起重运输机械厂破产案
本案关注点: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提出希望通过和解整顿的方式对债权进行清偿,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整顿进行债权清偿的决议和和解整顿方案,人民法院发布了中止案件审理的公告。人民法院可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在其已经按照和解整顿方案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郑州中储起重运输机械厂破产案
【案情介绍】
申请人:郑州中储起重运输机械厂。
郑州中储起重运输机械厂是隶属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的国有企业。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起重运输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88万元。该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盲目投资,加上自身经营机制滞后,在后期的经营活动中举步维艰,到2001年9月,企业账面资产总额为910.21万元,负债总额为1320.28万元。企业在职职工65人,离退休职工55人。2001年9月5日,郑州中储起重运输机械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法院审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经审查认为,郑州中储起重运输机械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成连续状态,提交的申请材料也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破产立案条件,于200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案件受理后,郑州中院对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召开了企业职工大会,就企业破产的有关问题向职工进行法律与政策的宣传,听取职工对企业破产后的出路问题的建议。考虑到申请人的资产与负债数额比较接近,如果采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有关企业和解整顿的审理程序来进行审理,对企业职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有益处。经与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后,郑州中院决定成立企业监管组,对该企业的财产进行监督管理,并于2001年11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由于该公司债权人人数较少,至2001年12月底,企业账面所反映的债权人均已申报债权。经法院与监管组协商后,决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召开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郑州中储起重运输机械厂提出希望通过和解整顿的方式对债权进行清偿,经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代表讨论,同意该厂可以通过和解整顿的方式清偿债务,并提出了和解整顿清偿比例最低限制的要求。2002年3月27日,郑州中储起重运输机械厂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正式召开,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代表对该企业的债权数额进行了表决,通过了申请人可以通过和解整顿进行债权清偿的决议。2002年5月16日,召开了郑州中储起重运输机械厂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7家,会议以15票同意,2票反对,同意的债权数额占债权总额的68.81%的决议,通过了和解整顿方案。按照该方案,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为债权本金的55.45%。2002年7月4日,郑州中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了中止案件审理的公告。2003年1月8日,郑州中院根据郑州中储起重运输机械厂监管组的申请,在申请人巳经按照和解整顿方案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