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低价倾销纠纷上诉案
本案关注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应根据经营者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来判断,以企业自身的个别成本为依据,以行业平均成本为参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由原告对被告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可能性时,举证责任才发生转移
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低价倾销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8)朝民初字第29012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12号
【案情】
原告: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和联动公司)。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
原告诉称:2008年6月,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了《不生病的智慧3》一书。我公司受江苏文艺出版社委托,成为该书在全国范围内的独家发行单位。《不生病的智慧3》一书定价29元,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发行价为定价的55%,即15.95元。我公司发行后不久,发现世纪卓越公司在其网站上以明显低于我公司发行价的价格销售上述图书,该价格亦低于其成本价。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与世纪卓越公司同为图书销售单位,存在竞争关系,世纪卓越公司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明显低于其成本的价格销售涉案图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世纪卓越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图书商报》上向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
被告辩称:1.共和联动公司诉称我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发生在反垄断法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反垄断法审理。2.我公司的销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使消费者受益,共和联动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公司的涉案行为符合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和联动公司不是涉案图书的独家发行单位,其对外销售价格不构成涉案图书的成本价;共和联动图书公司从事图书编辑、二级批发等业务,而我公司是网络零售商,我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共和联动公司指控的低价倾销行为是我公司的短期促销行为,并不具有排斥竞争对手的故意,且我公司从2008年6月至12月11日间销售涉案图书的平均价格为16.36元,我公司的促销行为只能使消费者获益,不会对市场秩序或相关市场主体产生任何根本影响;共和联动公司亦没有因我公司的上述行为受到任何损失。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共和联动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6月,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不生病的智慧3》一书,定价29元。同年6月27日,江苏文艺出版社向共和联动公司出具发行委托书和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委托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上述图书。江苏文艺出版社于2009年1月14日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该社已将《不生病的智慧3》一书交由共和联动公司在全国独家发行。共和联动公司称其以图书定价5.5折即15.95元的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了《不生病的智慧3》一书,为此提交了其与部分图书经销单位签订的图书经销合同和部分结算票据。
2008年9月8日,共和联动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世纪卓越公司的网站卓越亚马逊网(http://www.amazon.cn)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公证当天,卓越亚马逊网上显示《不生病的智慧3》一书的售价为14.8元。2008年8月26日至9月16日,共和联动公司通过其员工先后多次从卓越亚马逊网购买《不生病的智慧3》逾千册,单价分别为14.6元、14.8元和15.7元。
世纪卓越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说明其所售图书的来源和进价,并提出其在2008年6月至12月11日共售出涉案图书4251册,价格从14.6元至17.9元不等,每册平均价格为16.36元,期间进行了短期的促销。为此提交了该公司2008年6月至12月11日间销售《不生病的智慧3》一书的记录。共和联动公司对上述销售记录中价格超过图书定价5.5折的部分不予认可。
共和联动公司在诉讼中表示《不生病的智慧3》一书由其与江苏文艺出版社合作出版,其负责选题策划、稿件组织和发行,图书发行后再与江苏文艺出版社进行利润分配,但双方之间尚未结算,也没有对该书的成本进行核算。共和联动公司亦未就涉案图书的成本提供相应证据。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共和联动公司和世纪卓越公司均从事图书销售业务,属同业竞争者,具有竞争关系。共和联动公司在本案中起诉世纪卓越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图书《不生病的智慧3》构成不正当竞争,而非指控世纪卓越公司实施了垄断行为,故对世纪卓越公司提出应适用反垄断法审理的辩称,不予支持。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和市场变化自主制定商品价格,适度的价格竞争是经营者经常采用的营销策略并会使消费者获益,法律对此不予干预。但违背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价格竞争行为。
本案中,共和联动公司主张世纪卓越公司以低于涉案图书的发行价即低于图书定价5.5折的价格销售图书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关于共和联动公司所称的涉案图书定价5.5折。该价格是共和联动公司自行限定其对外发行涉案图书的价格。虽然共和联动公司以上述价格向部分图书经销商发行了涉案图书,但该价格仅为双方自行商定的合同价款,约束力仅及于共和联动公司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并不具有约束合同以外其他经营者的效力。因此,不能将上述价格作为涉案图书的成本价,亦不能推定世纪卓越公司低于上述价格销售涉案图书即构成低价倾销。其次,世纪卓越公司以14.6元、14.8元和15.7元的价格销售涉案图书是否构成低价倾销?共和联动公司主张世纪卓越公司的上述销售价格低于世纪卓越公司自身的成本,其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现共和联动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世纪卓越公司所售涉案图书的实际成本,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书本身的成本和图书行业的平均成本。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世纪卓越公司以上述价格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属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综上,共和联动公司提出世纪卓越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涉案图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共和联动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共和联动公司负担。
宣判后,共和联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共和联动公司与世纪卓越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