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无资质的人员建造房屋致人死亡,房东及施工者被判共同承担责任。2016年5月4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房东王某赔偿黄某65659元;泥工李某等人赔偿黄某80250元。
2015年上半年,泥工李某等人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合伙承包了房东王某的房屋建设。建设过程中,李某等人将吊砖业务以黄某自带工具、自请小工的形式包给原告黄某。2015年11月15日,黄某及其妻子邓某在吊砖过程中,在吊机的斗快升至三楼楼顶时,从斗里掉下一块砖块,砸中站在地面的邓某的头部,导致邓某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房东王某将自己的三层房屋建设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李某等人施工,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黄某自带吊机、自行雇请小工向李某等人承接吊砖业务,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为承揽关系。王某将超过了二层自建房屋发包给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的农村工匠建设,存在选任过错,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等人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且施工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对黄某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和受害人邓某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黄某操作吊机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受害人邓某被掉落砖块砸中致死的主要原因,故黄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确定王某承担黄某损失18%的赔偿责任,李某等人共同承担黄某损失22%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黄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