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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夷山市宏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顺丰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长期负责某片区业务的快递员捏造预交费用可享受优惠的虚假事实,骗取由其负责的长期月结客户预付款,长期月结客户已经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该骗局,而遭受资金损失,可将该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快递员所在快递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省武夷山市宏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顺丰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福建省武夷山市宏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
  宏远公司系顺丰公司的快递业务客户,双方于2007年4月9日签订快递收派合同暨月结协议。该协议约定:由顺丰公司为宏远公司提供快递收派服务,宏远公司提供月结账号,双方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运费结算,信用账期为30天,即宏远公司在结算周期结束后30日内向顺丰公司支付上个月运费(即顺丰公司先提供服务宏远公司后付款的形式),宏远公司可采取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形式月结费用。
  周圣强系顺丰公司快递员,2012年开始在顺丰公司就职,负责顺丰公司在仙店片区(即宏远公司所在地)的快递业务,职责范围为收派快递及收取运费。2016年6月30日,周圣强以预交费用可享受优惠为名,通过POS机刷卡收取宏远公司19300元预交费。但该预交费并未进人顺丰公司账户,而是刷卡进人武夷山市德康保健食品商行,再由该POS机的实际使用人吴福清将刷卡的款项转给周圣强。同日,宏远公司应周圣强要求将2016年5月的快递月结费用1509.30元转账至顺丰公司账户。2016年7月5日,因周圣强称6月30日转账的1509.30元有误,宏远公司再次转账1359元至顺丰公司账户,用于支付2016年5月的快递月结费用。2016年s月26日,顺丰公司向宏远公司发送知会函一份,告知原收派员周圣强于2016年8月23日离职,公司另派收派员到宏远公司收送快件及办理相关财务结算。因宏远公司要求顺丰公司以周圣强收取的前述款项抵扣月结快递费未果,宏远公司诉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要求顺丰公司返还2016年6月30日支付的两笔总计20809.30元款项。另查明,周圣强离职前,在仙店片区向包括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实业)在内的其他公司预收快递费用,宏远公司员工周水玉在2016年年初向美华实业员工黄晓军了解周圣强推荐的该预交快递费用享受优惠的业务,黄晓军向其介绍了该笔业务。
  【审判】
  武夷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顺丰公司员工周圣强向宏远公司收取的两笔款项,一笔为2016年6月30日的1509.30元,另一笔为同一天的19300元。对于1509.30元这笔款项,经过调查核实,已经实际支付至顺丰公司银行账户,顺丰公司不能以其员工误将宏远公司支付的款项计人其他客户月结账号为由,否认宏远公司付款的事实,且宏远公司已另行支付该月的快递费用,故顺丰公司应向宏远公司返还该1509.30元。对于周圣强收取的另一笔19300元的款项,并未实际转人顺丰公司银行账户.则应具体考量是否对顺丰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法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结合本案看,周圣强在向宏远公司收取19300元预付款时系顺丰公司员工,且系以预收快递费用的名义向宏远公司收款,顺丰公司虽然否认其有委托周圣强开展该项业务和收取款项,但根据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可认定宏远公司有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相对人为顺丰公司而非周圣强个人,周圣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顺丰公司需对周圣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武夷山市法院作出判决:南平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宏远公司返还20809.3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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