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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勇、陈某、曾某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本案关注点: 已淹死或者因其他自然原因死亡的一二级动物在未经相应加工程序、外形保持完整的情况下同为“野生动物”,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村民或其他人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曾某勇、陈某、曾某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福建省长汀县的3名农民捡到一只淹死的野生动物,将该野生动物出售。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2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九个月,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华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在庵杰乡一水电站的水渠里发现一只已淹死的野生动物,即打电话叫其丈夫曾某华过来一起打捞。被告人曾某勇得知后表示要购买,便随被告人曾某华驾车前往,三人一同将淹死的野生动物运往被告人曾某勇家,以5400元出售给被告人曾某勇。被告人曾某勇把该野生动物分割后,出售给村民食用,获得赃款5500元。经鉴定,淹死的野生动物为鬣羚,属牛科,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曾某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鬣羚1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曾某勇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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