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上海A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

本案关注点: 从预约和本约相区分的角度看,就业协议是一种预约,劳动合同则是为本约。若就业协议未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作出约定,则当事人只要诚信地履行了磋商义务,就应被视为适当履行了预约项下义务,无需承担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预约具有独立契约效力,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应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着本质区别。

  
上海A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

  从预约和本约相区分的角度看,就业协议是一种预约,劳动合同则是为本约。若就业协议未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作出约定,则当事人只要诚信地履行了磋商义务,就应被视为适当履行了预约项下义务,无需承担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预约具有独立契约效力,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应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着本质区别。未来立法应将预约合同纠纷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案由。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A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陈某原系大连某大学软件学院(以下简称“大连软件学院”)的学生。2010年9月16日,陈某与上海A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软件公司”)及大连软件学院签订《大连某大学软件学院本科生校外实习协议书》(以下简称《实习协议书》),协议约定A软件公司同意接收陈某在该公司处实习,实习期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实习期间,A软件公司向陈某支付实习补贴费每月1500元;陈某承诺于实习结束后与A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A软件公司违约金18000元。同日,A软件公司、陈某又签订《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由A软件公司为陈某提供大型机软件技术培训,并承担相应培训开支,培训期限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陈某承诺于培训期间服从A软件公司安排,并在A软件公司处服务三年,服务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同时,协议还对陈某违背服务期的情形作了相关约定。嗣后,陈某依约在A软件公司实习。2010年11月起,A软件公司将陈某派遣至上海花旗软件公司参与软件开发工作,直至实习期结束。陈某在上海花旗软件公司工作期间,A软件公司未派带教老师指导,也未对陈某等实习生进行培训。2010年11月15日,A软件公司、陈某及大连软件学院又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协议明确陈某同意至A软件公司工作,A软件公司同意接收陈某;同年12月1日,陈某在该协议备注栏内写下“在实习结束后与甲方(即A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违约金18000元”的文字。2011年6月30日,陈某在A软件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期间陈某确认不与A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后A软件公司诉至法院称,陈某拒绝来A软件公司工作,也未依约与A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请求判令陈某支付违约金18000元。

  陈某辩称,其积极履行了相关协议约定的义务;A软件公司违反上述协议约定,将三个月的专项技能培训擅自更改为一个月的公司行政、业务流程培训,又将其派遣至上海花旗软件公司工作,工作性质完全不是课堂教学活动的延伸,违背了上述协议的目的和本意。A软件公司至今仍拖欠其实习补贴费1500元并拒付其加班费用。其曾与A软件公司商议劳动工资待遇,A软件公司提出给予其每月工资4000元,其认为该工资标准过低,并提出每月5000元至6000元的工资标准,A软件公司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未能签订劳动合同。

  【审判结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则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习协议书》是A软件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关于陈某应于实习结束后与A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应赔偿A软件公司违约金的内容显然加重了陈某的责任、排除了陈某自主择业的权利,亦违反了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内有关服务期承诺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样有违公平原则,有损学生自主择业的权利,不能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而《实习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中对三年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待遇等具体内容未作明确约定,A软件公司、陈某因工资标准问题意见分歧,由此造成劳动合同未能签订,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A软件公司、陈某任何一方。因此,即便《实习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中有关于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约定,陈某也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海A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实习协议书》还是《就业协议书》,其中均未对陈某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劳动合同最基本的条款作出约定。之后,双方因工资报酬等问题意见分歧,导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最终缔约未成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据此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录】

  编写人:胡起达(民一庭书记员)

  一审案号:(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7416号

  二审案号:(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1号

  二审合议庭:孙卫(审判长)、沈卫兵、洪可喜(主审法官)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