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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源公司诉锦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见证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经常成为委托见证的首选。在见证过程中,见证人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应的资质、见证合同的合法性等具有审查义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在法律服务合同中亦如此,律师在见证合同过程中需要对哪些事项进行见证取决于见证合同的规定。因此,如果合同约定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是见证人审查的范围,见证人在提供见证服务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如果合同仅约定对当事人的签约过程进行见证,那么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不属于见证范围,律师在完成签约行为的见证后,见证合同终止。

  
星源公司诉锦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1年1月25日,星源公司与锦佳律师事务所及苏希基金(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希基金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委托甲方A为星源公司,委托甲方B为苏希基金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即锦佳律所)见证星源公司与苏希基金公司签约事宜,并出具中英文版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三份。见证服务费5万元,乙方自实际收到甲方服务费后,根据甲方要求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见证工作,并于当日出具律师见证书。合同签订当日,星源公司向锦佳律所交纳了见证费25,000元。同时,星源公司与苏希基金公司在锦佳律师事务所见证下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即债权方苏希基金公司)与甲方(即债务方星源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就甲方投资“高产奶牛养殖示范”项目融资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为甲方提供的借款为中长期,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甲方确需变更借款使用用途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借款用途为甲方投资‘高产奶牛养殖示范’项目。借款总额为2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利率:甲方按照借款总额的年利率11.18%每年给乙方支付利息,到期还本金。从借款到位日起算。”
  随后,锦佳律师事务所于见证当日出具了《律师见证书》,见证书内容为:“甲方为星源公司,乙方为苏希基金公司,丙方为锦佳律师事务所。签署借款合同的甲、乙双方代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签署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借款合同,上述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情形。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字、盖章属实。本所仅就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律师见证。”见证书落款处的见证律师为“周大伟”和“于丽娟”,并有锦佳律师事务所加盖印章。
  现星源公司诉至本院,称苏希基金公司不具备履行借款合同的能力,并提供了其于签约后委托上海华夏邓白氏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苏希基金公司进行调查后作出的“邓白氏报告”,报告中“综合概要”记载:“该公司主营业务不明,因此未授予该公司风险预测指数。该公司有1年的运营历史。该公司在邓白氏数据库中无过去5年在地区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或政府公告中的不利记录。该公司在邓白氏数据库中过去5年中无小额索赔法庭记录。该公司在邓白氏的催收记录数据库无催收记录。香港的DatangAssetManagementLimited为该公司母公司。”报告记载苏希基金公司实收资本510,000港元。星源公司据此称苏希基金公司不具备履行借款合同的能力,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其与锦佳律师事务所及苏希基金公司就委托见证事宜签订的合同,并退还见证费,赔偿经济损失。锦佳律师事务所则以见证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不同意星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本案中,星源公司与苏希基金公司共同委托锦佳律师事务所并签订合同,由锦佳律师事务所为其双方订立过程提供见证服务,现锦佳律师事务所已经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对双方签约过程提供了见证并出具了见证书,合同中的委托事项已履行完毕。星源公司以苏希基金公司无履行借款合同能力且实际未履行借款合同为由要求解除该合同,而涉案借款合同的出借方苏希基金公司系境外企业,法律并未禁止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融资,境外企业是否具备履行借款合同的能力应属于星源公司在缔约过程中自行审查内容,该事项亦不属于星源公司委托锦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范畴;而苏希基金公司是否实际履行借款合同与被告提供见证服务亦无任何关联,故星源公司主张之合同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合同依据。此外,苏希基金公司亦系见证委托合同的委托方之一,星源公司在征得其他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要求解除委托合同,亦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星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基于该请求要求退还见证服务费之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星源公司要求锦佳律师事务所给付调查费之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通辽星源牛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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