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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五人污染环境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回收废旧铅蓄电池,并将废旧电池中的电解液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随意倾倒至他人住所附近的土地或下水道中,其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刘某等6人污染环境案


  为谋取经济利益,刘某、张某、顾某等五人在通州区无证回收废旧铅蓄电池,并将电池中的铅酸液随意倾倒在周边环境。经周边群众举报,后被环保局和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而案发。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法院庭审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张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回收废旧铅蓄电池,并将废旧电池中的电解液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随意倾倒至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住所附近的土地或下水道中。2017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分别查获了刘某、张某等人回收的废旧铅蓄电池636只、124只不等。经南通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检测,五名被告人所倾倒的铅酸废液均含铅,且铅指标测定值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三倍以上,其中刘某及张某倾倒地点的土壤中亦含铅,且铅测定值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总铅排放限值的三倍以上。

  庭审中,刘某、张某等五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康某等五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分别判处刘某、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顾某、徐某、戴某单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人均息诉服判,并表示绝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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