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本案关注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他单位的贿赂并在贷款事务上为他人谋利,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36岁的平安银行杭州某支行行长陈某在六年内非法收受多家企业贿赂544万元。日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没收财产5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陈某先后担任深圳发展银行杭州某支行信贷员、副行长及平安银行杭州某支行副行长、行长。在此期间,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19家企业的贿赂共计现金544万元,并在贷款事务上为他人谋利。
诸暨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前曾退回34万元赃款,并在法院审理期间退清了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