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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环境污染侵权的证明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国家或地方标准对某类物质的排放控制要求未予规定的情况下,只要能够确定行为人排放该物质造成环境损害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行为人就须承担赔偿责任。

  
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1)津海法事初字第115号
  二审:(2014)津高民四终字第22号
  【案情】
  吕金奎等79人主张其系长期在秦皇岛山海关老龙头海域进行扇贝养殖的养殖户,79人均未取得养殖许可证书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船重工公司)系该海域附近唯一从事船舶修造业务的大型企业。
  2010年8月2日上午,秦皇岛山海关老龙头东海域海水出现异常。当日11时30分,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接到举报,安排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协同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渤海乡副书记刘某某、纪委书记张某某等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对海岸情况进行巡查。根据现场巡查情况,海水呈红褐色、浑浊。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同时对海水进行取样监测,并于8月3日作出监测报告对海水水质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海水悬浮物24mg/L、石油类0.082mg/L、铁13.1mg/L。
  经大连海事大学海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一)关于海域污染鉴定:1.采取卫星遥感技术,选取NOAA卫星2010年8月2日北京时间5时44分和9时51分两幅图像进行分析。其中5时44分图像显示山船重工公司附近海域存在一片污染海水异常区,面积约5平方公里;9时51分图像显示距山船重工公司以南约4千米海域存在污染海水异常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2.根据山船重工公司系山海关老龙头附近临海唯一大型企业,修造船舶会产生大量污水,船坞刨锈污水中铁含量很高,一旦泄漏将严重污染附近海域,推测出污染海水源地系山船重工公司,泄漏时间约在2010年8月2日北京时间00时至04时之间。3.确定79人中的王丽荣等21人的养殖区地理坐标。通过比对,得出王丽荣等21人的全部养殖区遭受污染损害的结论。(二)关于养殖损失分析:1.涉案海域水质中悬浮物、铁及石油类含量较高,已远远超过《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污染最严重的因子为铁,对渔业和养殖水域危害程度较大。2.确定养殖损失的计算方式和数额。因鉴定意见中存在将卫星图像上显示的UTC时间(协调世界时)认定为北京时间的问题,鉴定人提交了分析报告予以更正和说明:鉴定意见选取的NOAA卫星显示的采集时间2010年8月2日5时44分和9时51分为UTC时间而非北京时间,二者相差8小时。将时间更正后,有3幅NOAA卫星AVHRR资料可用,解译如下:2010年8月2日北京时间6时29分,山海关老龙头海域未发现海水异常区;8月2日北京时间13时44分,在山海关老龙头海域(靠近山船重工公司)发现海水异常区;8月2日北京时间17时51分,海水异常区位于北京时间13时44分的海水异常区以南约4千米的海域,面积扩大一倍。上述变化,符合污染海水在近海潮流作用下随时间向退潮流方向漂移、面积不断扩散增大的规律。
  另查明,铁物质未纳人《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等评价海水水质的环境标准。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复核意见记载,涉案海水中红褐色物质为铁物质,国家对海水中铁物质含量没有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故是否影响海水养殖需相关部门专家进一步论证。
  吕金奎等79人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山船重工公司赔偿其养殖损失20084940元。
  【审判】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吕金奎等79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照片、笔录以及鉴定意见。其中,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其拍摄的照片不能证明红色污水的来源方向以及污水涌入养殖区的场景;吕金奎等79人的委托代理人所做的调查笔录中,数位被调查人仅陈述了从山船重工公司厂区流出大量红色污水的事实,未能提供现场的客观记录予以佐证;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卫星图像不能证明养殖区域在2010年8月1日上午10时遭受山船重工公司污染的事实,内容与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亦不相吻合。故而,吕金奎等79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养殖区域遭受山船重工公司污染。
  综上,天津海事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吕金奎等79人的诉讼请求。
  吕金奎等79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海上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吕金奎等79人(包括王丽荣等21人)应当就山船重工公司实施了污染行为以及该行为使自己受到了损害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山船重工公司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污染行为及损害事实。第一,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选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具有科学性。鉴定人提供的分析报告能够对鉴定意见的时间错误予以更正,亦能够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佐证。鉴定意见和分析报告可以证实秦皇岛市海域在2010年8月2日发生污染。鉴定意见作出污染系山船重工公司泄漏含铁量较高污水导致的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污染行为的依据。第二,根据鉴定意见的分析,王丽荣等21人从事养殖且养殖区域受到了污染。由于鉴定意见仅确认吕金国等9人存在养殖损失,未确认养殖行为发生在污染海域范围内;此外,未确认吕金奎等49人从事养殖行为,故法院对上述58人提出的因涉案污染养殖业受损需获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三,山船重工公司排放的铁物质虽未纳入《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等环境标准,但因其污染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且不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山船重工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山船重工公司的责任范围。王丽荣等21人均未取得养殖许可证书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养殖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其养殖损害的赔偿范围应仅限于成本损失。经计算,王丽荣等21人的养殖损失总额为3444240元。由于鉴定意见确定的污染物为悬浮物、铁物质及石油三类,故结合鉴定意见中水质污染最严重的为铁物质的评价,酌定由山船重工公司对王丽荣等21人的养殖损失承担40%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2011)津海法事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二、山船重工公司赔偿王丽荣等21人养殖损失共计1377696元;三、驳回吕金奎等79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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