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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福诉朱某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燃放爆竹,炸伤幼童致使其双目失明的,属于一般的侵权纠纷,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的,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朱某福诉朱某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大年初一,3岁的珍珍(化名)在本村的祠堂玩耍时被烟花爆竹炸瞎了双眼。赔偿人除了燃放烟花的主要负责人朱某伟之外,珍珍的监护人、生产烟花的厂家以及侵权人的妻子是否存在着法律上的责任?2010年8月9日,玉林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定朱某伟本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即赔偿珍珍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15万元。

  事件回放:3岁幼童看烟花被炸瞎双眼

  2009年大年初一早上,博白县沙河镇霞岭村村民按当地习俗,来到本村祖宗堂参加祭拜祖先活动。珍珍的祖母赖某英带着3岁的珍珍来参加。在祭拜祖先活动中,村民将烟花炮竹放在祖宗堂门前的地坪上准备燃放。

  当天早上七时许,村民朱某伟拿来一捆烟花炮,在其燃放烟花过程中,烟花发生侧倒并射向人群,将站在离烟花燃放处约25米的珍珍击伤。珍珍的父亲朱某福立即将其送到博白某医院医治,因为被炸伤严重,朱某福先后将珍珍送至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及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诊治。2009年6月22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珍珍左眼球萎缩、塌陷,看不清眼内容物,右眼瞳孔散大7毫米,双眼无光感。鉴定意见为:珍珍的伤属于2级伤残!珍珍才三岁多就双目失明,原来天真可爱的孩子眼睛竟然瞎了!这对于珍珍的家人来说无异于天塌下来。于是,不堪其苦的父亲朱某福一纸诉状将主要负责人朱谋伟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负责人朱某伟在村民集会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炮竹,致使珍珍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朱某伟应赔偿珍珍经济损失104965.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24965.38元,其余损失由珍珍监护人自行承担。

  对于一审判决,朱某福不服,遂上诉至玉林市中院,侵害人朱某伟应诉。双方就债权人问题进行了质疑和争论。

  案件争议之一:现场看管珍珍的监护人是否负有责任?

  “燃放烟花有一定的危险性,珍珍属于幼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她的奶奶没有照顾好,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侵害人朱某伟如是说。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当天,珍珍的祖母赖某英明知现场燃放烟花炮竹有一定危险而将珍珍带到现场,并且对珍珍监护不周,故珍珍的监护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却认为,珍珍当时是在其祖母赖某英的跟前,而赖某英又是牵着其的手,并且当时其与祖母所站的位置离燃放烟花地点是25米多,故不应减轻朱某伟的民事责任。

  案件争议之二:生产烟花厂家是否要负责?

  朱某伟称,当天他只是拿着成捆的炮竹去参加在其本队祖宗堂举行的集体祭拜祖先的活动,并且他是把炮竹拿到祖宗堂后,即放到集体指定的燃放点,由队中的几个年轻人统一燃放,并没有点燃炮竹。当时参加集体祭拜活动的有三四百人,所燃放的烟花炮竹根本分不清是谁带来的。所以他认为生产炮竹烟花厂家也应负一定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而属于一般的侵权纠纷,生产烟花的厂家不是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因此,上诉人朱某伟认为一审判决遗漏案件共同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案件争议之三:侵害人之妻是否负有连带责任?

  对于珍珍的赔偿案件,珍珍的监护人朱某福认为,朱某伟的妻子黄某金虽不是侵权人,但因是朱某伟的妻子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朱某福请求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认定的朱某伟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4965.38元的基础上增加90937.76元赔偿。被上诉人黄某金对一审认定的朱某伟应承担的赔偿额和上诉增加的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主审法官解析,因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是因个人过错行为产生,一般应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侵权之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而享有利益,则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朱某伟与黄某金是夫妻关系,但本案损害是因为朱某伟燃放烟花不当而引起,应当由侵权行为人对外承担责任。朱某伟的行为与夫妻家庭生活无关,其家庭也不因其行为直接获得利益。因此,朱某伟因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朱某伟本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朱某伟已侵害了珍珍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基于以上分析,市中院作出应由朱某伟本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即赔偿珍珍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费用1487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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