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确认票据效力案
本案关注点: 票据的文义性要求其书写应当规范。违背票据书写的绝对规范会导致票据无效,但违背相对规范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因此仅仅书写不规范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票据无效的依据。
彭某确认票据效力案
[案情]
某个体经营者彭某在第三人处取得某公司开具的面额为18万元的支票,大写金额处写明“拾捌万元正”,小写金额处为¥180000.00。彭某持该支票去银行承兑,银行以支票大写不规范为由拒绝承兑。彭某向法院提起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之诉,要求该公司返还其1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票据有效,现因该支票不能承兑,原告丧失了票据权利,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可请求被告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以支票大写不规范否认了票据的效力,认定票据权利自始未存在过,故原告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