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敏、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北京中教之星图书有限公司、南京书城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傅雷是我国当代著名的翻译家和文艺评论家,1966年去世,法定继承人是长子傅聪和次子傅敏。《傅雷家书》收录了1954年至1966年间傅雷写给长子傅聪的家信。1990年1月1日,傅聪和傅敏约定“先父所有著译的在国内、即大陆地区的版权归傅敏拥有”。2005年12月15日,傅敏与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以下简称社科院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社科院出版社对《傅雷家书》的中文简体字本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专有使用权。2006年12月1日,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理工出版社)与北京中教之星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之星公司)就出版《语文新课标?名著阅读书系?傅雷家书名师解读版》(以下简称《解读版家书》)达成协议,约定由理工出版社约请中教之星公司创作上述作品。2007年1月《解读版家书》出版,该书标注“原著/傅雷编著/曹萍”,书中家信部分的内容与社科院出版社出版的《傅雷家书》内容基本一致,部分家信之后增加了“赏析”的内容。傅敏从南京书城购得该书。傅敏、社科院出版社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傅敏作为《傅雷家书》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社科院出版社作为该书的专有出版权人,依法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被告中教之星公司应当对其编著《解读版家书》使用《傅雷家书》内容是否获得权利人许可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理工出版社应对其出版发行《解读版家书》的授权、稿件来源,以及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负举证责任。但两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对于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傅雷家书》,该两被告更应当注意到权利人的利益,在未获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编书出版,其主观过错明显,属共同侵权行为。被告南京书城的行为虽然也违反法律规定,但因提供了被控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理工出版社、中教之星公司、南京书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理工出版社和中教之星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傅敏经济损失1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支出2万元,赔偿原告社科院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