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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本案关注点:国有企业业务人员因草率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企业的财产被骗,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黄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案情]

  被告人黄某是某汽车厂销售部下属一名业务员。2000年4月初,受本厂指派到某地联系汽车销售业务时,既未到工商部门审查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也未到有关部门咨询其资信情况,仅简单查看了对方的营业执照,即草率地与自称是某物资机电公司经理的杨某签订了购销2辆汽车的合同。当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根据签订的合同,将总价值人民币63万元的2辆车送到某地后,对方给付其一张面值为人民币63万元的汇票。被告人黄某未到银行对汇票进行鉴别真伪,即将车辆和8000元人民币回扣交付给杨某。该汇票后经银行鉴定是假汇票。此后经侦查查明,杨某是用虚假身份证租房后,又以虚构的某物资机电公司与黄某洽谈的购车业务。杨某得车后即转手卖掉,所得钱款全部被其挥霍和还债,致使某汽车厂遭受严重损失。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业务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是否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业务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不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因为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而本案中的被告人黄某仅是某汽车厂销售部下属一名业务员,即具体办事人员,其不具有主管人员的特定身份。因而黄文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不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业务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因为法律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其中既包括主管领导,也包括直接从事签订、履行合同的工作人员。本案中的黄某虽不是单位的主管领导,但他作为某汽车厂销售部下属一名业务员,按照分工直接负责某地的销售工作,有权决定与对方签订购销合同,属于直接从事签订、履行合同的工作人员。故黄某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特殊主体的资格要求。黄文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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