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松龄诉李丽娜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对宠物进行相关的约束,宠物共同致使他人损害的,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曾松龄诉李丽娜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0)海民初字第2542号
【案情】
原告:曾松龄。
被告:李丽娜、杜文会、杜婷婷。
原告在案发前原患有脑梗塞后遗症及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原告的左侧上肢肌力为零、左侧下肢肌力为3级。2010年10月2日7时许,原告独自在海沧区海福广场散步。当时,被告杜文会带一条全黑的狗在现场,未牵着;被告李丽娜带一条灰白色狗也在现场,亦未牵着。原告在海福广场摔倒后,被告李丽娜将其扶起并通过原告小区保安通知原告的家人,随即原告被送到厦门市第二医院就医。原告住院治疗至2010年12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时间77天,治愈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全部医疗费用为53490.73元。
另查明,原告在住院期间,医疗费53490.73元,其中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检查和治疗费9823.47元;被告李丽娜、被告杜文会所饲养的狗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
原告曾松龄诉称:2010年10月2日早上,其在海沧区海福广场被李丽娜及杜文会、杜婷婷家的狗相互嬉戏而撞倒,引起骨折,造成原告住院治疗。因与三被告民事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故诉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600.73元及鉴定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丽娜辩称:其所饲养的狗未撞到原告,当天看到原告倒地后本人上前搀扶原告起来并帮助联系其家人,本人行为是做好事,不应对原告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杜文会辩称:其在事发当天虽带饲养的狗在现场,但狗未撞倒原告,对原告的摔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杜婷婷辩称:其家的狗未撞倒原告,不应承担原告摔伤的赔偿责任。
【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争议焦点为:
第一,责任承担。原告主张被二条狗嬉戏撞倒而摔伤,后由原告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原告之女曾清美于2010年10月4日向派出所报警,寻找狗主人,派出所对证人陈金狮、证人刘加华进行调查,二位证人均证实案发当天虽未看到狗撞倒原告,但听到原告诉说被狗所撞,二位证人的证言系由公安机关所制作,其证据来源合法,且二位证人与本案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可以采信;而且原告在当时摔伤的特定情形下对案外人的陈述,其真实可信度较高,本院予以采信。而被告杜文会、杜婷婷所提交的录音证据,因该录音资料均不是与当事人即原告的对话,其真实性不予采信。故原告主张2010年10月2日当天被狗撞倒,其证据已达到证据优势程度,可以认定系狗撞倒原告,而被告杜文会、李丽娜的狗当天均在现场出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被告杜文会、李丽娜二人所带到现场的狗均足以导致原告摔伤的结果,现有证据能认定原告被狗撞倒,故二被告均应对各自带到现场的狗撞倒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杜婷婷虽与被告杜文会系一家人,但当天未到现场,其行为与原告摔伤无因果关系,对原告的摔伤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自身因原患有脑梗塞后遗症及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原告的左侧下肢肌力为Ⅲ级、左侧上肢肌力为0级、左肘关节及各指被动活动屈伸活动受限、左膝腱跟腱反射未引出,身体左右平衡性差,其当时外出未有家人陪护。综合考虑本案各方的原因力比例,原告在摔倒过程中自身健康为次要因素,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杜文会、李丽娜应对其带到现场的狗撞倒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各自承担30%的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第二,具体赔偿金额。原告因摔倒而造成各项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计43667.26元(总计53490.73元扣除心脑血管治疗支出9823.47元);2.护理费为70元/天×77天=539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厦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经济特区伙食补助费标准60元/日计算,原告住院77天,计60元/天×77天=4620元;4.交通费,原告未举出相应证据,但必然发生,本院酌定200元;5.鉴定费600元。上述5项合计54477.26元。被告杜文会、李丽娜各自承担30%的责任,计16343.18元。被告杜文会主张在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中应扣除心脑血管治疗的份额,无相应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2条、第23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杜文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曾松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计16343.18元;二、被告李丽娜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曾松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计16343.18元;三、被告杜文会、李丽娜对上述第一、二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曾松龄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文/郭静;林丹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