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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聚众淫乱案

本案关注点: 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聚众淫乱行为,就构成聚众淫乱罪,至于其淫乱活动是否公开并不予考虑。聚众淫乱侵犯了公共秩序,无论是私密还是公共场所,都不影响对此类行为的认定。

马某聚众淫乱案

张 翔<zhu href="#1">
2010年5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某等人“聚众淫乱案”作出一审判决,22名被告人均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到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zhu href="#3">
  关于聚众淫乱罪,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聚众淫乱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其淫乱活动是否公开并不予考虑。本案法官也强调:“聚众淫乱侵犯了公共秩序,无论是私密还是公共场所,都不影响对此类行为的认定。”<zhu href="#7">
  需要注意的是,对聚众淫乱罪的解释,不仅是刑法规范体系内的问题,也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问题。基本权利是笼罩一切法体系的客观价值秩序,解决聚众淫乱罪中的价值冲突也必须诉诸基本权利层面的论证。<zhu hre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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