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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诉李甲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琐事引发争吵,继而发生抓扯,并将受害人按在地上拳打脚踢,造成其受伤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夫妻诉李甲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一对夫妻提起的两起民事诉讼案件,其一为丈夫李乙诉被告李甲健康权纠纷案,其二为妻子周某诉被告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皆起源于被告李甲家中丢失了一只鸡。

  家住利川市忠路镇城池村的李甲家中丢失了一只鸡,因其与同村的李乙素有嫌隙,便怀疑鸡是被李乙偷了,两家人因此口角不断。恰巧两人在镇上赶集时相遇,李甲回想起之前两家闹矛盾,自己的丈夫吃了亏,怒火中烧,走到李乙身后漫骂并与之发生抓扯,李甲将李乙按倒在地上一阵拳打脚踢,经旁人劝解才得以平息。不料李甲的儿子马某闻讯赶来帮忙,要动手再打李乙,被旁人劝阻。马某见李乙丈夫周某的三轮车停在附近,便持刀对三轮车一阵乱砍。

  事后,李乙因被打伤入住利川市民族中医院住院治疗一周,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周某的三轮车损坏后花去修理费300余元。夫妻俩相继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李乙要求李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2000余元,周某要求马某赔偿车辆维修费300余元。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甲,李乙因琐事引发争吵,继而发生抓扯,被告李甲挑起事端,先动手抓扯李乙的衣服发生打斗,并将李乙按在地上拳打脚踢,造成李乙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遂判决李甲赔偿李乙各项损失1500元。

  周某诉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利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马某得知自己的母亲与他人因琐事打架,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持械损毁他人财产是违法的,因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马某赔偿周某车辆修理费350元。

  编辑:李国清

  文章出处:利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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