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杀人案
本案关注点: 对邻里纠纷引发的民间矛盾,行为人情绪失控后随即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应慎重适用死刑。
李某的朋友被邻居张某家的狗咬伤,张某虽同意赔偿但一直未履行。今年年初,李某到张某家中喝酒商量赔偿款问题。酒后二人再起争执,互相殴打过程中,李某持VCD影碟机杀死张某,并将尸体焚烧、抛洒。12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被告人李某开庭时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辩解称其是在酒后失手打死被害人。其供述,2015年除夕当天,其到张某家索要赔偿款,张某支支吾吾,其便顺手将张某茶几上的手机拿走。后张某找其索要手机,其表示不给钱就不还手机,张某便约其晚上到家里拿钱。当晚其拎一瓶酒到张某家,二人一起喝酒、聊天三四个小时。当其提到赔偿款时,张某恼怒从厨房拿刀威胁并将其手掌划伤。其控制不住便与张某互殴,后用VCD影碟机将张某砸死。为了掩盖此事,其随后将张某的尸体肢解并运回自家院内,焚烧后抛洒至国道路边。
李某辩护人开庭时表示,李某系初犯,且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李某之所以与张某打斗起初是为了正当防卫,只不过后来防卫过当导致张某死亡,但李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激情杀人,请求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李某因民事纠纷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在饮酒过程中情绪失控,即持VCD影碟机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可以看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并非过失致人死亡,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李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考虑本案确因民间矛盾引发,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起获物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